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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系列解讀之十四

發布時間:2022-12-12     15764次瀏覽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經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紅十字會依法治會辦啟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系列解讀專題,對法規部分重點條款進行深入解讀,便于全省各級紅十字會學習領會和宣傳貫徹。

  第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成立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規范志愿服務管理,組織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
  各級紅十字會安排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解讀

 

 【解讀】本條是對紅十字會開展志愿服務的規定。
  一、紅十字志愿服務和紅十字志愿者的涵義
  志愿服務是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之一,是踐行人道念的重要途徑。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和紅十字志愿者參與,完全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的行為。
  紅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登記注冊,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或者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中國公民和海外人士。
  二、志愿服務組織
  志愿服務組織,是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匯聚社會資源、傳遞社會關愛、弘揚社會正氣的重要載體,是形成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社會風尚的重要力量。
  三、加強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
  本條第一款從成立隊伍、規范管理和開展服務三個方面規定了紅十字會開展志愿服務的工作職責。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于加強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紅字〔2019〕44號)明確,紅十字會要把志愿服務作為紅十字會開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載體和主要抓手,建立覆蓋廣泛、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充滿活力的志愿服務組織體系,把紅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建設成為改善民生福祉、完善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力量。
  四、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保險保障是應對志愿服務風險的有效手段。本條第二款規定,紅十字會安排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旨在建立健全紅十字志愿服務制度體系,推動志愿服務活動法治化制度化經?;?,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志愿服務過程中的風險,打消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的顧慮,保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激發志愿者參與服務的熱情。

來源:《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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