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經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紅十字會依法治會辦啟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系列解讀專題,對法規部分重點條款進行深入解讀,便于全省各級紅十字會學習領會和宣傳貫徹。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紅十字會進行公開募捐,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后,直接向其發放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人道公益目的與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紅十字會捐款賬戶,進行統一的財務核算和管理。
解讀
依法開展募捐活動是紅十字會的職責之一,是紅十字會募集捐贈財產的重要方式,也是紅十字會開展人道項目的前提和基礎。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募捐,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章的明確要求,也是體現紅十字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
紅十字會開展募捐是紅十字會法定職責,是基于紅十字會的宗旨主動、積極向捐贈人募集財產的活動。開展募捐的目的是通過募集捐贈財產用于開展人道活動。
按募捐對象范圍不同,分為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公開募捐的顯著特征就是募捐對象的不確定性,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洞壬品ā返诙龡l規定的方式都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這里只要把握受眾對象可能不特定,則就列入公開募捐的范疇,比如涉及移動客戶端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轉發都屬于公開募捐。定向募捐的顯著特征是募捐對象的特定性,比如是紅十字會的理事和會員。
根據《慈善法》和《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于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有關問題的通知》(民電〔2017〕145號)的規定,各級紅十字會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區別于其他慈善組織,因其一直以來具有募捐的職責,只需向同級民政部門申領,民政部門直接予以發放。
同時,各級紅十字會在開展公開募捐前,應當制定公開募捐方案,并在民政部門備案。這里把握兩點:第一,制定募捐方案,方案的內容包括募捐活動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負責人和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和銀行賬戶、某一種類型或者符合某些特定資助條件的受益人、募得款物用于的活動或者項目、募捐成本以及項目實施后剩余財產的處理。第二,報請備案的程序。慈善組織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對于紅十字會開展的定向募捐,法律法規則沒有規定必須報請民政部門備案。
根據《慈善法》有關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如有公眾影響力的明星)不得向社會公開募捐,但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紅十字會開展這種合作募捐首先應當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為人道公益目的,同時合作方是以紅十字會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這里必須與為了本人、家屬而向他人和社會求助的個人求助相區別,個人求助是為私益,合作募捐是為公益。本款重點強調了:一是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合作雙方權利義務,募捐活動目的、募捐起止時間和地域、接受捐贈的方式和銀行賬戶(必須是紅十字會的銀行捐款賬戶)、募得款物的使用、募捐成本以及項目實施后剩余財產的處理。二是嚴格管理合作募得財產。合作募得財產應當納入紅十字會賬戶核算和管理,??顚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