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經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紅十字會依法治會辦啟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系列解讀專題,對法規部分重點條款進行深入解讀,便于全省各級紅十字會學習領會和宣傳貫徹。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可以依法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或者請捐贈人出具公證書、捐贈函,明確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單價、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紅十字會公益活動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紅十字會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捐贈人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解讀
本條是關于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并與捐贈方簽訂協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可以簽訂捐贈協議的情況。簽訂捐贈協議有利于明確紅十字會和捐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督促雙方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從法律上界定,捐贈協議屬于贈與合同。當捐贈人要求簽訂捐贈協議,捐贈財產的實施周期比較長和執行比較復雜等情況時,都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此外,捐贈人還可以出具捐贈意向函、公證書來表明其捐贈意愿。
捐贈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捐贈財產的種類;二是捐贈財產的數量;三是捐贈財產的質量。四是捐贈財產的價格。捐贈人對所捐贈財產的價格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五是捐贈財產的用途,主要包括捐贈意愿、受益人、捐贈財產執行的方式,這是協議中表達捐贈人目的和明確紅十字會履行義務的重要內容。六是捐贈財產的交付時間。
二、關于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承諾以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的所得實施捐贈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紅十字會接受捐贈應當簽訂捐贈協議的情況。本款規定一方面是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這類方式的所得用于捐贈,另一方面是避免出現借捐贈的名義謀取名利的現象。這里主要把握:一是應當簽訂捐贈協議的情形,即承諾捐贈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所得的,這里的應當是義務性規定;二是明確必須在經營活動之前簽訂協議;三是協議內容方面,對捐贈款項的規定應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承諾的經營活動一致,對所得要明確是銷售所得還是利潤所得;四是經營性活動結束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協議規定履行捐贈義務;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履行捐贈義務的情況對外公開,包括捐贈目的、受贈的紅十字會、此次經營活動的具體所得、承諾捐贈的比例、實際捐贈的比例等,通??梢栽谄浣洜I性活動開展的地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是捐贈受益人應當回避的情形,即哪些人或何種情況下不能成為捐贈受益人。捐贈人通過紅十字會捐贈,可以通過捐贈協議和意向函、公證書表達捐贈意愿,在約定用途和受益人時,可以指定特定領域范圍的主體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得是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避免以公益之名謀私利之實。
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如捐贈人的親屬、捐贈方的子公司、捐贈方股東控股的另一關聯公司,捐贈方的利益關聯方等都屬于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如果向利害關系人捐贈,相當于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會導致接收捐贈的紅十字會名譽受損,也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可以借助各類信用查詢平臺,做形式上的查詢,了解捐贈人與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利害關系;二是可以采取采取對外公開的方式,在征得捐贈方和捐贈受益人的同意前提下,將此捐贈意向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來源:《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