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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紅十字會制度匯編

發布時間:2023-04-18     2799次瀏覽

 


目   錄

一、法律法規政策匯編……………………………………(1)
1.萍鄉市紅十字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1)
2.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實施辦法………………(16)
3.市紅十字會捐贈物資評估定價認證工作試行辦法(24)
4.萍鄉市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師資管理指導意見……(29)
5.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管理辦法……………(36)
6.建立防災減災救災聯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43)
7.萍鄉市紅十字會輿情應急處置制度………………(48)
8.萍鄉市紅十字會日常性救助管理辦法……………(51)
9.萍鄉市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議事工作規則………(56)
10萍鄉市紅十字會理事會議事工作規則……………(60)
11.萍鄉市紅十字會執行委員會議事工作規則………(64)
12.萍鄉市紅十字會黨組會議議事決策規則…………(66)
13.萍鄉市紅十字會監事會工作規則…………………(71)
14.市紅十字會機關財務管理制度……………………(83)
15.萍鄉市紅十字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91)
16.市紅十字會票據管理辦法…………………………(94)
二、法規政策實務指南……………………………………(97)
1.遺體器官捐獻工作流程和行為規范………………(97)
2.遺體告別儀式主持詞參考模板…………………(103)
3.萍鄉市紅十字救護員培訓工作方案……………(104)
4.市紅十字會加強宣傳信息工作實施辦法………(107)
5.萍鄉市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管理協議……(110)
6.“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管理方案……………(112)
7.“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管委會成員職責……(117)
8.加強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實施意見………(119)
9.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財務管理辦法…………(122)
10.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章程……………………(125)
11.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章程………………………(132)
12.市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章程……………(144)
13.市紅十字會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服務隊章程…(151)
14.市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章程……………(155)
15.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章程…………………(164)
16.市南丁格爾志愿服務隊章程……………………(171)
17.市紅十字愛與陪伴老人呵護志愿服務隊章程…(178)
18.市紅十字愛眼志愿服務隊章程…………………(185)
19.市紅十字陽光應急救護志愿服務隊章程………(189)

 

 

萍鄉市紅十字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
預案(試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建立健全市紅十字會系統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結合職責優勢配合政府做好應急工作,指導和規范全市各級紅十字會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對公眾健康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按照《關于印發〈江西省紅十字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贛紅字〔2021〕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紅十字會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指揮體系
    (一)領導機構
市紅十字會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市各級紅十字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籌指揮全市各級紅十字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助工作。指揮長為市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副指揮長為黨組成員、專職副會長,黨組成員、專職副監事長,黨組成員、掛職副會長,成員由秘書長、各縣區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組成,下設指揮部辦公室,由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科室負責人、業務骨干等為成員,設在市紅十字會綜合科,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市紅十字會作為成員單位參與的全市性或省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或領導小組,本指揮部整體接受歸口領導和管理。
(二)總體職責
根據有關職責和授權,及時對外發出救助呼吁,依法開展公開募捐,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動員紅十字志愿者,參與心理救援、城鄉社區防控等紅十字志愿服務;完成作為成員單位被賦予的其他職責;完成省紅十字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執行機構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工作需要具體實施應急防控工作,各級紅十字會在應急指揮部的指導和當地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下開展應急防控工作。當發生較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在市應急指揮部領導下,相關人員各負其責,通力配合,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縣(區)紅十字會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和當地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下,組織本區域內的應急防控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協調保障方面
(1)負責收集全市紅十字系統工作信息,起草簡報、專報、總結,并向省會、市委、市政府等相關部門報送;
(2)負責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會議的召集籌備工作;
(3)負責全會人員的值班安排;
(4)負責做好通訊、車輛、安全、用餐等后勤保障工作;
(5)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需要和有關物資采購計劃,負責物資采購工作;
(6)負責加強對會機關辦公區域和全會工作人員的防控工作,及時發放口罩等防控物資器材,嚴格落實進入辦公樓人員進行體溫監測和登記等防控措施;
(7)負責協調和處理應急涉外及港澳臺地區事務;
2.接收款物捐贈方面
(1)根據需要負責向市內外發呼吁書,動員各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理事單位等社會各界參與應急防控捐款捐物;
(2)開展線上線下等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統一對外溝通口徑,接受國內紅十字系統、境內外社會捐贈;
(3)負責與捐贈方洽談、簽署捐贈協議,開具票據,按照捐贈人意愿執行定向捐贈款物的使用,并向捐贈方的反饋和回訪。牽頭做好表彰獎勵工作;
(4)負責統計全市紅十字系統捐贈款物的接受、使用情況,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省會、民政等單位反饋應急物資保障情況,并提出應急物資保障有關建議;
(5)負責與市應急指揮部、省紅十字會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應急防控、物資捐贈信息;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擬定捐贈款物分配計劃;
(6)負責協調藥監和質監部門建立物資接受質量檢測機制;
(7)負責境外捐贈物資的清關、報關和配合免稅工作,建立與海關、稅務和報關公司工作協調機制;
(8)負責市本級應急防控物資(包括接受捐贈物資、倉庫庫存物資、采購的物資)的倉儲、發放、運送等工作,與快遞、物流部門建立合作機制;
(9)牽頭做好接受審計、紀檢組、巡察等部門的專項審計、檢查工作;
(10)負責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監督宣傳方面
(1)負責應急防控捐贈教物接受、使用,根據政策答疑;
(2)負責協調指揮縣(區)紅十字會做好應急防控應急準備工作;
(3)負責監督全市各級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捐贈款物接受、使用、分發、信息公開等工作;
(4)負責應急防控宣傳報道,統一宣傳口徑,接受媒體采訪,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
(5)負責收集全市紅十字系統宣傳素材和典型事跡材料,做好典型和社會宣傳;
(6)負責與市網信辦溝通聯系掌握輿情信息,制定應急防控輿情預案,及時處置有關輿情信息;
(7)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臨時招募、組織、培訓、管理紅十字志愿者參加應急防控工作;
(8)負責志愿者保險及榮譽激勵等工作;
(9)負責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群眾至上。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作為疫情防控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造成的損失。
統一部署,落實責任。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按照同級指揮部要求,服從指揮、統一步調、協調行動、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甘于奉獻,共同做好應急防控工作。
屬地管理,上下聯動。建立健全應急響應分級負責、條塊結合機制,在同級指揮部統一指揮下,依據不同機制響應,動員本級紅十字系統力量,聯動協調,并及時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情況,反應迅速,切實做到果斷、準確、有效地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應急準備
資金準備。各級紅十字會根據自身和當地實際,爭取安排一定金額的應急防控備用金。建立健全公開募捐和接受捐贈資金的各項規章制度。
物資準備。各級紅十字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必需的應急防控物資。健全應急采購機制,完善應急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機制。
通訊和信息準備。各縣(區)紅十字會要建立與市紅十字會暢通的信訊渠道,確保電話、傳真等通訊設備24小時暢通無阻。
人力資源準備。要建立應急防控救援隊伍,加強隊伍應急能力建設,強化日常訓練和演練,提高隊伍素質。依托紅十字志愿者組織和救援隊伍,在群眾中大力普及應急防控知識,提高防范意識。
四、應急響應工作流程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結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制定相應響應工作流程。
(一)特別重大(1級)響應
1.啟動和終止程序
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市應急指揮部部署開展特別重大(I級)應急處理工作后,第一時間向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由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啟動特別重大(I級)響應,并向市應急指揮部和省會報告。疫情穩定,市應急指揮部終止特別重大(I級)應急處理或啟動重大(II級)響應后,由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終止特別重大(I級)響應或降低響應等級。
2.響應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特別重大(I級)應急處理工作,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建立一級響應每日調度機制,指揮長每天聽取各工作組匯報,部署工作。向縣(區)紅十字會通報預警信息,提出應急救助工作要求。
(2)開展戰前動員。召開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宣布啟動特別重大(I級)響應,按照職責分工進入戰時狀態。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值守,做好值班加班人員的服務保障和會機關應急防控工作,向全市紅十字會下發通知,提出工作要求,明確疫區紅十字會24小時值班和聯系方式、開通24小時捐贈、救助熱線電話,統一對外溝通口徑,暢通信息渠道。
(3)加強協調溝通。積極對接全市應急指揮部、省紅十字會、全市應急成員單位,加強溝通協調、暢通工作渠道。爭取省會支持,及時收集基層疫情,報送工作信息和通報本市疫情有關情況。
(4)開展緊急救助。根據疫區需求,科學制定救助計劃,及時調運庫存防控物資。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制定備用金采購計劃、調用備災捐贈資金、采購應急防控物資,及時調運疫區,由疫區紅十字會報當地應急指揮部按要求組織實施。
(5)依法開展募捐。根據全市應急指揮部授權要求,及時向全市社會各界發出募捐倡議,動員各方力量,備案募捐方案,開展線上線下募捐。指導依法取得公募資格的全市各級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募捐。穩妥接受境內外的捐贈款,聯動銀行做好外幣接受準備,向捐贈人出具捐贈款物的票據和感謝狀,視情舉辦捐贈儀式。聯系對接質檢、藥監部門建立捐贈物資質量檢測機制;聯系物流和快遞部門,暢通物資運輸渠道,及時發放和轉運捐贈物資;聯系報關公司,對接海關、稅務部門做好境外物資入境通關、報關工作。
(6)快撥快發款物。對接受的捐贈款項第一時間撥付捐贈物資第一時間調運。定向捐贈依法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即時執行;非定向捐贈,加快執行率,接受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配使用。
(7)加強工作指導。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指導組,由會領導帶隊,實地了解疫情風險,檢查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8)社會力量參與。根據疫情嚴重程度及疫區需求,調派紅十字救援隊赴疫區,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危機干預等服務,普及疫情防控科普知識。按照應急防控工作的需求,招募、調度各類志愿者參與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救援隊、志愿者的服務保障工作。
(9)做好數據匯總。統計本級捐贈資金接受、使用流水明細,統計本級捐贈物資接受、捐贈物資(含捐贈資金采購的物資)使用的流水明細。安排工作人員負責每日匯總統計全市捐贈款物的數據和信息并及時報送省會相關部門、同級民政、衛健、財政和應急等部門。及時收集各級紅十字會工作信息編發簡報、專報和階段性小結,呈報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領導。及時將接受捐贈情況、疫區需求及時匯總報送市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省會。
(10)加強督導督查。監事會暢通溝通渠道,加強對下級紅十字會的指導,開展政策和實務操作答疑。視情前往基層紅十字會開展實地檢查,督導各地依法依規開展募捐,使用捐贈款物,督促各級紅十字會及時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1I)開展新聞宣傳。將本級捐贈款物對外公示;制定輿情防控預案和宣傳口徑,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負責收集全市紅十字系統宣傳素材和典型事跡材料,做好典型和社會宣傳;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加強與市網信辦溝通聯系。
(12)接受專項審計。做好捐贈款物登記統計工作,實時做好準備,接受第三方審計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手續規范,資料齊全,合法合規。
(13)組織總結表彰。疫情結束后,及時總結,形成專報送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領導。召開總結表彰大會,提出表彰名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褒獎參與應急防控的紅十字工作者、捐贈方、志愿者。
(二)重大(II級)響應
1.啟動和終止程序
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全市應急指揮部啟動重大(II級)響應后,第一時間向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由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啟動重大(II級)響應,并向市應急指揮部和省會報告。疫情穩定,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重大(II級)響應,由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終止重大(II級)響應。
2.響應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市應急指揮部預警響應啟動后,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建立二級響應每三日調度機制,指揮長每三天聽取各工作組匯報,部署工作。向疫區縣(區)紅十字會通報預警信息,提出應急處置工作要求。
(2)開展戰前動員。召開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宣布啟動重大(II級)響應,按照職責分工進入戰時狀態。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值守,做好值班加班人員的服務保障和會機關應急防控工作,向全市紅十字會下發通知,提出工作要求,明確疫區紅十字會24小時值班和聯系方式、開通24小時捐贈、救助熱線電話,統一對外溝通口徑,暢通信息渠道。
(3)加強協調溝通。對接市應急指揮部、省紅十字會、市應急成員單位,加強溝通協調、暢通工作渠道。爭取省會支持,及時收集基層疫情,報送工作信息和通報本市疫情有關情況。
(4)開展緊急救助。根據疫區需求,科學制定救助計劃,及時調運庫存防控物資。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制定備用金采購計劃、調用備災捐贈資金、采購應急防控物資,及時調運疫區,由疫區紅十字會報當地應急指揮部按要求組織實施。
(5)依法開展募捐。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及時向全市社會各界發出募捐倡議,動員各方力量,備案募捐方案,開展線上線下募捐。指導依法取得公募資格的全市各級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接受境內外的捐贈款,聯動銀行做好外幣接受準備,向捐贈人出具捐贈款物的票據和感謝狀,視情舉辦捐贈儀式。聯系對接質檢、藥監部門建立捐贈物資質量檢測機制;聯系物流和快遞部門,暢通物資運輸渠道,及時發放和轉運捐贈物資;聯系報關公司,對接海關、稅務部門做好境外物資入境通關、報關工作。
(6)快撥快發款物。對接受的捐贈款項第一時間撥付捐贈物資第一時間調運。定向捐贈依法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即時執行;非定向捐贈,加快執行率,接受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配使用。
(7)加強工作指導。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指導組,由會領導帶隊,實地了解疫情風險,檢查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8)社會力量參與。根據疫情嚴重程度及疫區需求,調派紅十字救援隊赴疫區,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危機干預等服務,普及疫情防控科普知識。按照應急防控工作的需求,招募、調度各類志愿者參與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救援隊、志愿者的服務保障工作。
(9)做好數據匯總。統計本級捐贈資金接受、使用流水明細,統計本級捐贈物資接受、捐贈物資(含捐贈資金采購的物資)使用的流水明細。安排工作人員負責每日匯總統計全市捐贈款物的數據和信息并及時報送省會相關部門、同級民政、衛健、財政和應急等部門。及時收集各級紅十字會工作信息編發簡報、專報和階段性小結,呈報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領導。及時將接受捐贈情況、疫區需求及時匯總報送市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省會。
(10)加強督導督查。監事會暢通溝通渠道,加強對下級紅十字會的指導,開展政策和實務操作答疑。視情前往基層紅十字會開展實地檢查,督導各地依法依規開展募捐,使用捐贈款物,督促各級紅十字會及時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11)開展新聞宣傳。將本級捐贈款物對外公示;制定輿情防控預案和宣傳口徑,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負責收集全市紅十字系統宣傳素材和典型事跡材料,做好典型和社會宣傳;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加強與市網信辦溝通聯系。
(12)接受專項審計。做好捐贈款物登記統計工作,實時做好準備,接受第三方審計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手續規范,資料齊全,合法合規。
(13)進行工作總結。應急響應結束后,及時總結,形成專報送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領導。召開總結大會。
(三)較大(III級)響應
1.啟動和終止程序
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市應急指揮部啟動較大(III級)響應后,第一時間向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由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啟動較大(III級)響應,并向市應急指揮部和省會報告。疫情穩定,縣區紅十字會向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當地終止應急較大(III級)響應,由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終止重大(III級)響應。
2.響應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市應急指揮部預警響應啟動后,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建立二級響應每三日調度機制,指揮長每三天聽取各工作組匯報,部署工作。向疫區縣(區)紅十字會通報預警信息,提出應急處置工作要求。
(2)進行工作部署。召開應急工作調度會,部署工作任務。向疫區紅十字會下發通知,提出工作要求。明確疫區紅十字會24小時值班和聯系方式,開通24小時熱線電話,暢通信息渠道,統一對外溝通口徑,并報省紅十字會。
(3)加強協調溝通。對接市應急指揮部、省紅十字會、市應急成員單位,加強溝通協調、暢通工作渠道。爭取省會支持,及時收集基層疫情,報送工作信息和通報本市疫情有關情況。
(4)開展緊急救助。根據疫區需求,制定救助計劃,及時調運庫存防控物資。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制定備用金采購計劃、調用備災捐贈資金、采購應急防控物資,及時調運疫區,由疫區紅十字會報當地應急指揮部按要求組織實施。
(5)接受捐贈款物。市紅十字會負責境內外的捐贈款物的接受。負責上級紅會應急防控物資的接受。
(6)快撥快發款物。對接受的捐贈款項第一時間撥付捐贈物資第一時間調運。定向捐贈依法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即時執行;非定向捐贈,加快執行率,接受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配使用。
(7)加強工作指導。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指導組,由會領導帶隊,實地了解疫情風險,檢查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8)做好數據匯總。統計本級捐贈資金接受、使用流水明細,以及各縣(區)紅十字會捐贈款物接受、使用明細。
(9)開展新聞宣傳。組織宣傳處及時協調籌資財務處等部門將本級捐贈款物對外公示;制定輿情防控預案和宣傳口徑,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10)進行工作總結。應急響應結束后,救護賑濟處收集情況,形成總結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四)一般(IV級)響應
1.啟動和終止程序
根據縣區紅十字會上報所在縣(區)啟動一般(IV級)響應情況,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副指揮長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由副指揮長批準啟動一般(IV級)響應。疫情結束,縣區紅十字會向市十字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所在縣(區)終止一般( IV級)響應后,由副指揮長決定終止一般(IV級)響應。
2.響應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h(區)紅十字會當地啟動一般(IV級)應急響應后,市紅十字會應急指揮部啟動工作機制,建立四級響應每半個月調度機制,副指揮長安排部署工作。向縣(區)紅十字會通報預警信息,提出應急處置工作要求。
(2)開展緊急救助。根據疫區需求,制定救助計劃,副指揮長批準后,調運庫存應急防控物資,由疫區紅十字會報當地應急指揮部按要求組織實施。
(3)接受捐贈款物。定向捐贈的款物,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即時執行;非定向捐贈的款物,按市應急指揮部的分配使用通知書的要求使用。
(4)做好數據匯總。統計本級捐贈款物接受、使用等明細,進行對外公示。
(5)進行工作總結。 應急響應結束后,收集疫區紅十字會的總結報告。
五、制定和解釋
(一)本預案由市紅十字會制定,由綜合科負責解釋。各縣區紅十字會參照執行。
(二)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經2020年5月20日市紅十字會一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中國紅十字會、江西省紅十字會關于接受和使用捐贈工作有關規定,結合萍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區紅十字會參照本辦法開展捐贈工作,市紅十字會指導縣區紅十字會開展捐贈工作。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與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紅十字會捐款賬戶,進行統一財務核算和管理。
第三條  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依法接受上級紅十字會、同級民政部門和本級紅十字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章  接受捐贈
第四條  市紅十字會依法接受來自單位、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未取得上級紅十字會授權,不得赴市外開展接受捐贈活動。
第五條  接受捐贈的財產范圍包括貨幣、實物、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具體應以公允價值為準,以人民幣結算。捐贈財產必須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或市場價值,符合合法、安全、環保、衛生標準。公允價值衡量辦法另行依法具體規定。
第六條  捐贈分為定向和非定向捐贈,定向捐贈是指根據捐贈人意愿,為特定對象進行捐贈和資助而實施的捐贈行為,但受捐贈人不能是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凡沒有指定捐贈用途、受益對象的捐贈,均屬非定向捐贈。
第七條  市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分為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專項賬戶捐贈。捐贈人通過市紅十字會設立的專門募捐賬戶以匯入、轉賬等形式進行捐贈;
2.二維碼捐贈。捐贈人通過市紅十字會在公眾號、微博、網站、小程序、募捐箱、公共場所、特殊場合等渠道特設的二維碼進行掃碼捐贈;
3.定向捐贈。捐贈人通過書面協議、捐贈意向函等形式,對捐贈財產的捐贈意圖進行明確要求;
4.預約捐贈。捐贈人預先聯系市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約定時間、地點、事項進行捐贈,條件允許并必要時,工作人員可上門提供捐贈服務;
5.項目發起捐贈。市紅十字會根據特定事件、特殊背景、特別求助對象等實際情況,按程序和權限要求,即時發起的專門項目進行募捐,捐贈人依照募捐公告、方案進行捐贈,并由市紅十字會按照項目約定和籌款規模執行捐贈、開展人道救助;
6.直接捐贈。捐贈人直接到市紅十字會機關或市紅十字會特設的募捐箱及其他指定地點進行捐贈的行為。
第八條  市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價值、開票人姓名、開票日期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財產,應盡可能由捐贈人提供所捐贈財產公允價值的憑據,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開具捐贈票據的,市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應做好相關記錄備查。
第九條  每筆捐贈,凡捐贈人有要求的,市紅十字會均應及時與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有關單位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質量、用途、交付時間以及相關權責義務等內容。
第三章  使用捐贈
第十條  市紅十字會應充分遵照捐贈人意愿,及時將定向捐贈財產轉贈給指定受益人,并辦理所有權移交手續;非定向捐贈財產,市紅十字會可統籌用于體現紅十字精神的救災救助及紅十字事業發展等工作。凡以項目發起形式的募捐均按募捐方案和公告承諾執行。
第十一條  市紅十字會的捐贈財產使用實行審簽制。凡發放或使用單筆數額1000元(含)以內款項、總價值1萬元(含)以內物資的,經常務副會長同意、報執委會備案、由分管副會長審簽后,可以即時撥付;凡發放或使用單筆數額1000元至1萬元(含)款項、總價值1萬元至5萬元(含)物資的,由分管副會長提議并經執委會研究同意方可撥付;凡發放或使用單筆數額1萬元以上款項、總價值5萬元以上物資的,由分管副會長提議市紅十字會黨組研究同意,方可撥付。所有定向捐贈財產,根據捐贈規模和有關規定,由執委會或黨組會依照捐贈協議依法依規執行。
第十二條  所有捐贈財產發放審批表、明細表均需經辦人、領用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并存檔保管,以備核查。凡款項支出原則上應采取匯款方式匯入受助人銀行賬戶,特殊情況必須要有經辦人、審核人、領用人(被委托人)、審批人和監事會負責人共同參與的書面手續。
第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對捐贈財產要加強管理,嚴格落實捐贈人意愿處分其捐贈財產,履行好相關募捐方案和協議中的承諾和義務,體現人道精神,發揮好人道救助作用。
第十四條  對于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財產登記,不得挪作他用或出現有違捐贈人捐贈意愿的行為,不得用于任何違背紅十字精神的商業行為。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確定捐贈受益人,除捐贈人指定的受益人外,應當堅持人道原則,不得指定特定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市紅十字會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捐贈財產,市紅十字會須取得捐贈人書面同意后,可在同級監事會監督下,采取適當方式處理、變賣,并將處置結果及時報告捐贈人。所取得收入用于捐贈事業。
第十八條  市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以及相互權責義務等內容。受贈人應當尊重捐贈人意愿,珍惜捐贈款物,用于符合紅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受贈方未按照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市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紅十字會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產甚至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充分、高效使用捐贈財產,確保安全、穩妥前提下,力求財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  市紅十字會遵循公益募捐執行成本必要原則,厲行節約。市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必要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并向社會公開??赡馨l生的成本,應按照有關法規在接受捐贈時通過捐贈協議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贈人明示,年度實際成本列支額度不得高于當年捐贈支出總額的百分之十三。執行成本主要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和為管理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捐贈資金不得用于機構及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第四章  捐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會機關等信息平臺和公共場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財產的收入、使用情況,社會關注度高、善款金額大的捐贈要在電視或報刊等媒體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每年至少公開一次,單獨項目單獨及時公開。每次公開前,應根據工作實際邀請本級紅十字會監事會或專職副監事長參與監督。相關項目募捐,要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向同級民政部門報備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市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承諾,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市紅十字會接受社會各方關于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的問詢、監督,及時作出解釋、答復、公開工作。
第五章  捐贈激勵
第二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鼓勵并褒揚社會各種捐贈行為,除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規定外,根據接受捐贈的價值規模、公益效應、社會反響和有關規定,尊重捐贈方意見基礎上,適時開展表彰激勵、榮譽申報、宣傳發布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一次性非定向捐贈5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捐贈人,頒發萍鄉市紅十字會榮譽牌匾、證書,可按程序聘為本屆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名譽會員單位。根據捐贈人意愿,結合現實需要,可組織專門捐贈儀式,褒揚捐贈行為。對5萬元以下的其他非定向捐贈行為,根據捐贈人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由市紅十字會視情授予榮譽牌匾、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一次性非定向捐贈2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捐贈人,頒發萍鄉市紅十字會奉獻獎杯和榮譽牌匾或證書,可按程序聘捐贈人為本屆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名譽理事,授予該單位為名譽會員單位。根據捐贈人意愿,可組織專門捐贈儀式,經執委會同意獲得相應項目(活動)冠名權。
第二十八條  對一次性捐贈5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的捐贈人,頒發萍鄉市紅十字會博愛獎杯和榮譽牌匾或證書,可按程序聘捐贈人為本屆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名譽常務理事,授予該單位為名譽會員單位。根據捐贈人意愿,可組織專門捐贈儀式,經執委會同意獲得相應項目(活動)冠名權。
第二十九條  對一次性捐贈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捐贈人,市紅十字會按程序向中國紅十字會申領、代頒發相應的獎章、捐贈證書、“博愛”牌匾以及市級相應榮譽,可按程序聘請為本屆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名譽副會長,授予名譽會員單位。
第三十條  對于一次認捐、分期到賬,決定當年內向市紅十字會累計捐贈財產達到上述標準的捐贈者,可在捐贈意向協議簽訂后、第一筆捐贈資金到賬時,即組織捐贈儀式,并按照相應檔次表彰獎勵標準進行相關表彰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市紅十字會第一屆理事會通過之日起試行。本市縣區紅十字會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萍鄉市紅十字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委托執委會負責解釋。本辦法凡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或沖突內容,以上級規定為準,并授權市紅十字會執委會及時修改完善,適時報請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物資評估定價認證
工作試行辦法
(經2020年7月10日萍鄉市紅十字會第一屆執委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紅十字會物資捐贈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科學評估、定價和認證,便于財務核算,保障捐、受和市紅十字會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募捐、捐贈工作法律法規以及《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捐贈物資是指依法募集和接受用于開展備災、救災、救助、人道服務及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物資。
第三條  評估定價認證是指依據相關政策法規、采用一定評估方法,對捐贈物資合法性安全性進行鑒定,并對其使用價值、市場價值進行綜合評價、認定的過程。
第四條  市紅十字會成立由常務副會長、分管副會長、專職副監事長、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的捐贈物資評估定價認證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必要時如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狀態下,可邀請審計、民政、物價、財政、稅務、質監、檢疫、海關等相關人員參與,共同負責對社會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使用性能、產品標準以及衛生安全等進行勘驗、調查和認定,同時評估捐贈物資價值。
第五條為便于開具捐贈發票,捐贈物資來源可分為四類:
1.捐贈人自主采購的物資;
2.捐贈人自產物資;
3.捐贈人作為經銷商轉贈的物資;
4.捐贈人的二手物資或有利于社會捐贈事業的其他物資;
第六條  捐贈人捐贈自行采購的物資,由捐贈方提供相關手續資料,憑發票及實際付款金額確認入賬價值。如憑據上列明的金額與物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與捐贈方協商同意后參考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并開具捐贈發票。
第七條  捐贈人捐贈自產物資,捐贈方應出具企業產品質量資格認證、合格證等相關手續資料,依法承擔確保物資安全合法等責任,并提供捐贈物資的品名、規格、種類、數量、生產成本以及市場指導價等相關資料,按成本價入賬。
第八條  捐贈人作為經銷商將其批發或者零售的物資用于捐贈,應出具經銷企業進貨成本資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家等相關資料,以捐方進貨價格入賬。進貨價格與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相差較大的,應參考同類產品批發價或零售價確認公允價值,與捐贈方協商同意后入賬。捐贈物資中的藥品或醫療器械的有效期應距失效日期12個月以上;包裝食品保質期剩余時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
第九條  捐贈人將二手或其他有利于社會捐贈事業的捐贈物資,一般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依據。
第十條  境外捐贈物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捐贈實現前,捐贈人應盡可能提供擬捐贈物資的品名、數量、生產廠家、許可證明、產品合格證、發票等資料及捐贈物資樣品。
第十二條  職能科室應及時組織勘驗調查,就擬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使用性能、產品標準以及衛生安全等進行審查評估。必要時可以向捐贈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審查合格后,方能進入價格評估環節,出具《萍鄉市紅十字會社會捐贈物資價格評估表》。凡對物資評估認證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可臨時召集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并出具捐贈物資評估定價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查為合格:
1、捐贈物資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
2、捐贈物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3、捐贈物品不符合有關產品標準的;
4、產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5、捐贈人不能提供相應產品國家許可證明的。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成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與捐贈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評估定價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2、與捐贈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估定價結果的。
第十五條  職能科室應嚴格依照領導小組審查評估意見做好有關捐贈物資的接收、入賬、財務、管理、分配等工作,及時開具捐贈發票。
第十六條   捐贈者對價格評估不認可的,可以即時撤銷捐贈意向。
第十七條   各縣區紅十字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萍鄉市紅十字會執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并作為《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實施辦法》補充性規定。凡有與上位法沖突地方以上位法規定為準。

 

 


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物資評估定價表
捐贈單位 
商品名稱 
型號  規格 
單位  數量 
生產日期  保質期 
三證齊全 是□否□ 包裝完整 是□否□
價格憑證 

尊敬的           
感謝您的愛心捐獻。依據《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物資評估定價辦法》規定,我會對于本次捐贈的定價為             (大寫:                                         )。                                

萍鄉市紅十字會(蓋章)
                                    年  月  日
捐贈方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捐方、市紅十字會和實際接受者三方各存一份。

萍鄉市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師資管理
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隊伍建設,規范師資隊伍管理,發揮師資隊伍人才優勢,凝聚紅十字人道力量,促進我市應急救護培訓工作。根據《中國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師資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師資管理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志愿者管理辦法》,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市、縣(區)紅十字會組織,為大眾提供公益培訓和服務,完全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取得救護培訓師資證書,并在市或縣(區)紅十字會登記注冊,參加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服務活動,不以獲得高額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學習的志愿者,統稱為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以下簡稱“救護師資”)。
第四條  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是市紅十字會組建和指導,由救護師資組成,從事應急救護培訓服務活動的志愿服務組織。各縣(區)紅十字會要組建本轄區紅十字應急師資隊分隊,加強對師資的管理和指導,分隊接受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的指導。
第五條  市紅十字會負責全市應急救護培訓志愿服務隊的管理工作,指導相關培訓和志愿服務工作,各縣(區)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護師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紅十字會救護師資隊伍在紅十字文化傳播、應急救護培訓、生命健康關懷、人道救助、大型活動應急救護保障、中小學生防溺水教育培訓等方面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在機關、學校、社區、鄉村、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工作領域,開展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服務活動。
第二章  組 織
第七條  市本級救護師資原則上都要加入到萍鄉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縣區師資按照自愿原則視情加入,加入后要接受隊伍統一管理,無特殊情況不加入該組織的,翌年不再注冊,不再認可其師資資格。
第八條  師資志愿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秘書長一名,組成隊務會,負責師資志愿服務隊伍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統籌實施、內部管理等。下設若干個培訓服務小組,小組設小組長一名,組員若干。一般以小組為單位完成市紅十字會派遣的培訓和服務任務。
 培訓和服務事宜的聯系由市、縣(區)紅十字會負責或授權給師資志愿服務隊指定人,其他人不得代表隊伍對外聯絡相關培訓事宜。
第九條  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要依托社會各類資源,在凸顯紅十字特色的基礎上,深入開展應急救護培訓“五進”(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工作,加大培訓的覆蓋面,提高應急救護培訓的知曉率和參與度。
第十條  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要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救護師資發布信息,提供培訓和服務崗位,落實好相關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志愿者,在師資志愿服務隊的指導下,協助開展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救護師資資格申請。
(一)認同紅十字精神,熱愛紅十字事業,志愿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志愿者,積極參加救護培訓工作、救護志愿服務等;
(二)年齡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對身體素質好,表達能力強,有一定教學基礎和醫學經驗的志愿者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三)具有大?;蛳喈敶髮R陨蠈W歷;
(四)具有醫學或教育學相關專業知識;
(五)具有良好身體條件,無重大疾病或曾患重大疾病,能勝任救護培訓和服務相關工作;
(六)有承擔救護培訓和相關任務的時間、精力;
(七)已參加紅十字救護員培訓并取得救護員證書。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志愿者,可以申請參加紅十字會組織的師資培訓,培訓結束,考核合格后,方可成為應急救護師資。師資招募通知由市、縣級紅十字會通過媒體、網絡和其他有效方式發布。
第十二條  登記注冊。市、縣(區)紅十字會負責救護師資的登記和注冊工作。
   市本級的救護師資在市紅十字會注冊,縣(區)的師資在當地的紅十字會注冊,不經注冊的師資,不得從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工作。
 注冊的具體操作流程按《中國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師資管理辦法》執行。
 注冊師資每年的培訓服務時長每年累計至少要達到20學時。無故不參加紅十字會組織的相關應急救護培訓和活動的,翌年不再注冊。
 師資教學服務的統計工作,由師資志愿服務隊負責統計,報市、縣(區)紅十字會備案。
 應急救護師資因學習、工作、生活等變化需要遷移、調動時,原駐地和遷入地紅十字會要辦理師資注冊轉出(入)手續。
第十三條 救護師資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應急培訓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應急救護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志愿服務隊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四條  救護師資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志愿提供人道服務,不以贏利為目的;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
(三)履行應急救護培訓服務承諾,自覺維護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組織和師資的形象;
(四)保護在應急救護培訓和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培訓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的相關標識,妥善保管救護師資證;
(六)不得以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身份從事非紅十字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五條  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證的注銷。凡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紅十字救護師資,將由所在地紅十字會注銷其師資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本管理辦法;
(二)未履行應急救護師資的義務,利用師資身份私自從事營利或非法活動;
(三)向所在地紅十字會申請自愿退出。
第十六條   紅十字救護師資的日常管理。
(一)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在參加紅十字會組織的培訓和活動時,要統一著紅十字會所配發的馬夾或T恤衫;在提供培訓和服務后,由師資志愿服務隊負責統計,報市、縣(區)紅十字會統一登記培訓服務時長。
鼓勵縣(區)紅十字,對救護師資開展分級考評和管理。
(二)市、縣(區)紅十字會應建立救護師資的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健全救護師資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登記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市、縣(區)紅十字會應當主動邀請救護師資骨干,參與紅十字會重大培訓和服務活動的研究和決策,充分發揮管理型救護師資的作用,積極探索救護師資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四)紅十字救護培訓服務活動任務的派遣,應當與救護師資的年齡、身體條件相適應,與紅十字應急救護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未經協商,不得安排救護師資從事超出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和服務范圍的工作。
(五)在紅十字救護師資培訓和服務活動過程中,由他人給紅十字救護師資造成傷害和損失,或紅十字救護師資給他人造成傷害和損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章 培訓與獎勵
第十七條 紅十字救護師資培訓。紅十字救護師資培訓分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師資提高班培訓。
基礎培訓由師資志愿服務隊負責組織。專業培訓由市、縣(區)紅十字會組織,以提高專業技能和教學授課水平。
 師資提高班培訓由市、縣(區)紅十字會選送,參加省或中國紅十字總會組織的培訓。
第十八條 表彰與獎勵。在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和服務中貢獻突出的組織和個人,市、縣(區)紅十字會將按照《中國紅十字志愿者表彰獎勵辦法》,推薦參加本級和上級組織的優秀個人和組織的評選。
 縣級及以上紅十字會可根據實際,對其工作范圍的紅十字救護師資先進集體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九條  需要應急救護培訓和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紅十字會提出需求申請,告知需要培訓和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紅十字會應當對救護培訓服務申請進行審查,及時予以答復,并提供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培訓和服務的,應當給予說明。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要為救護師資提供必要的培訓和物質、安全保障,在活動組織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積極探索和建立在紅十字救護培訓和服務活動過程中,防范事故和為救護師資提供保險的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縣(區)紅十字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管理細則的配套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萍鄉市紅十字會。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應急救護培訓工作,大力推進我市紅十字應急救護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全省紅十字應急救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和<江西省紅十字應急救護工作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2021〕5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江西省紅十字會培訓和會議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2018〕12號)文件精神以及《中國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培訓基地標準化手冊》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救護培訓應當突出群眾性、現場性、實用性、公益性等特點,在堅持自愿原則的前提下,以普及知識和技能為主,進行基本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通俗易懂、簡明實用。
第三條  應急救護培訓面向機關、企業、學校、農村、社區等受訓單位,以教育、文化、科技、體育、公路、鐵路、民航、工礦、建筑、電力、旅游、公安、消防等高危領域和重點人群為主,包括師資培訓、普及培訓、持證培訓和繼續教育。
(一)師資培訓。通過初訓、復訓、提高、強化等專門培訓,學習掌握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應急救護知識、衛生健康知識和專業授課技巧,并通過考核取得應急救護師資證。培訓主要采取集中辦班的方式,時間不少于48學時。
(二)普及培訓。開展以現場急救基本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專題講座,具體培訓內容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與受訓方商定,培訓的時長要與培訓內容相適宜。
(三)持證培訓。培訓內容為:(1)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和救護概論;(2)心肺復蘇、創傷救護等初級應急救護的核心知識與技能;(3)常見急癥、意外傷害和突發事件處置要領(根據學員需求選修相應課程)等逃生避險和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培訓。通過考核取得《紅十字救護員證》。培訓采取集中辦班、實訓演練和網上學堂等教學方式,培訓時間16個學時,其中集中授課8個學時,網上自學8個學時。網上學習方式:關注萍鄉市紅十字會微信訂閱號,點擊人道參與,學習有關急救知識。
(四)繼續教育。對取得紅十字救護員證的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復訓,培訓方式可利用“網上培訓”“掌上培訓”“基地培訓”“辦班培訓”等方式。培訓內容為持證培訓教學大綱中基本要求,培訓時間不限。
   第四條  紅十字會職責
(一)市紅十字會在省紅十字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本級救護培訓工作的計劃、組織和協調,并對各縣(區)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培訓工作的實施給予指導、支持和管理;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通過納入財政預算、爭取政府購買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社會愛心捐贈、行業合作、有償服務等多種形式,開展應急救護培訓工作,探索適合本地區可持續發展的運行模式。
(二)各縣(區)紅十字會負責本轄區救護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按年度整理培訓檔案,負責有關救護培訓信息傳送上報工作。協調和動員各行各業、高危行業、重點人群開展持證培訓;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科學識險、合理避險、自救互救的技能培訓,將應急救護培訓與青少年德育教育、素質教育、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結合;面向公眾開展公益性救護培訓工作,加強社區應急救護能力,增強各級紅十字會在社會上的影響力。
(三)市、縣兩級紅十字會要加大對優秀救護員、救護師資、救護模范單位表彰力度,深度挖掘宣傳群眾性自救互救典型人物事跡,積極推薦參評“見義勇為獎”等評選表彰,樹立一批“人人學急救、急救為人人”示范典型,提高“救”在身邊品牌影響力。
(四)市、縣兩級紅十字會要積極探索建立專家組指導、督導員督導、監事會監督、第三方評估等監督管理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救護工作的標準化執行、資金使用、檔案資料等情況的督導活動。
第五條  培訓師資職責
主教職責:
(一)以理論授課、實操培訓、考核為主;參與培訓各個環節,確保培訓質量;
(二)定期參加復訓,更新授課內容,提升授課技巧,不斷提高授課水平;
(三)做好傳幫帶工作,積極向紅十字會推選有情感認同、責任擔當、表達能力、授課時間的人員參加應急救護師資培訓。
助教職責:
(一)負責協調準備教材、教具等;
(二)負責學員報到,考勤,收集學員信息表;
(四)協助主教做好學員的理論考試和實操考核;
(五)協助紅十字會打印并頒發《紅十字救護員證》;
(六)協助紅十字會留存培訓期數匯總表、學員登記表、培訓備案表、培訓效果評估、培訓照片等培訓檔案;
(七)積極熟悉授課內容、掌握授課技巧,盡快成長為主教。
培訓時,師資應著紅十字標識的衣服,夏季為帶有紅十字標識的T恤,其他季節為帶有紅十字標志的馬甲。
第六條  受訓單位職責
(一)指定具體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救護培訓工作、安排專人負責與紅十字會或培訓執行機構對接;
(二)負責受訓人員組織;
(三)負責受訓學員管理;
(四)真實客觀反饋培訓情況、評估培訓質量等;
(五)協調本單位應急救護培訓其他事宜。
第七條  受訓學員要求
(一)年滿18周歲,且身體健康的人員;
(二)《紅十字救護員證》有效期3年,證書到期前半年內,學員應向紅十字會申請復訓。
第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應急救護培訓機構。應急救護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形粗貜褪褂玫臋C構名稱;
    (二)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有符合有關部門認定條件的主管單位;    
(四)有確定的應急救護培訓業務范圍;
(五)有固定的培訓和工作場所;
    理論授課和技能訓練教室1個以上,建議每個教室面積 60平方米以上。
    (六)有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教學人員
市級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機構應配備專兼職注冊師資5人以上;縣級培訓機構應配備專兼職師資3人以上。
(七)有培訓活動開展必備的教學設備
    應配備多媒體教學設備,電腦、打印機、電視機、投影儀、屏幕、音響設備、學員桌椅等配合教學的設備。
市級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機構應配備心肺復蘇成人模型 6具以上,AED 訓練模型3套、脊柱板2塊、頭部固定器2個,頸托2個。CPR屏障面膜、繃帶、三角巾、骨折固定夾板、止血帶等按教學需要配備。
縣級以上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機構應配備心肺復蘇成人模型3具以上,頸托1個。CPR屏障面膜、繃帶、三角巾、骨折固定夾板、止血帶等按教學需要配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應急救護培訓實行“一把手”責任制,應急救護培訓各項工作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十條  應急救護培訓不得傳播與紅十字會宗旨無關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
第十一條  應急救護培訓質量應當符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四統一”標準,開展持證培訓應當采用省紅十字會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教材編印的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學計劃,統一質量標準,統一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應急救護培訓必須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 完成全部課時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頒發《紅十字救護員證》。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紅十字會應積極爭取經費保障救護培訓工作開展,并按有關財經法規制度使用經費,建立健全相關內控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防專項資金非法套取。
第十四條  由紅十字會系統組織開展的持證培訓,市縣兩級應基本統一師資課酬發放標準,主教按照150—200元/課(每期培訓共3節課)標準發放課酬,助教按照100—200元/人天發放課酬。每期(班次)持證培訓原則上不超過50人/班,配備主教師資1-3人,主教可1人承擔所有理論授課,也可由3人分別承擔;助教師資控制2人以內。鼓勵主教兼任助教,支持助教通過自身努力成長為主教??h區紅會可根據路途遠近、師資承擔的職責多寡進行適度調整,鼓勵有條件的縣區間加強培訓交流合作、師資共享。
市場化培訓的課酬標準,經市縣紅十字會同意備案后按照公益志愿、雙方協商原則可適度放開,但每班次持證培訓課酬不得超過2000元。

 

 

 

 

 

 

 

 

 

萍鄉市應急管理局  萍鄉市紅十字會
關于建立防災減災救災聯動工作機制的
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紅十字會關于建立防災減災聯動工作機制的通知》(贛應急字〔2020〕147號)文件精神,市應急管理局與市紅十字會結合我市實際,對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紅十字會建立防災減災救災聯動工作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作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任務,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堅持“兩個堅持、三個轉變”,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整合資源、統籌力量,有力有序有效應對安全生產類和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統一指揮、協同配合;平戰結合、重點突出。
(三)工作目標。建立健全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紅十字會系統防災減災救災聯動工作機制,提升災害防范能力、綜合減災能力、救援救助能力與災后重建能力,更好地發揮紅十字會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全社會抵御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綜合防范能力。
二、工作機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通報機制。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同級紅十字應急救援納入當地政府災害應急響應體系,將同級紅十字會納入當地自然災害災情會商研判機制成員單位,適時向同級紅十字會通報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全市各級紅十字會及時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供紅十字救援隊伍建設、救災物資儲備與使用等相關信息。雙方制定詳細的數據共享清單、交換渠道、評價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共用。
(二)建立信息通報機制。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所在區域紅十字會第一時間通過信息系統、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紅十字系統掌握的災害信息和應急響應工作信息。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同級紅十字會通報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工作信息。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與同級紅十字會通過移動互聯網等手段,建立便捷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確保雙方信息互通及時、密切高效。
(三)建立統一指揮調度機制。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將同級紅十字救援隊作為當地應急救援力量的重要補充,在救援演練和應急響應時可統籌調度使用。在應對重特大突發事件時,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視情將紅十字會納入應急指揮部、聯合工作組。在突發事件演練和救援中,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將紅十字系統參與救援、救助的車輛納入應急物資緊急調運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免收車輛通行費,保障優先通行。
(四)建立資源協同保障機制。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做好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設備儲備工作,統一規劃布局、建立快速調動調用機制。各級紅十字會要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應急救援、心理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志愿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主動參與執轉移安置群眾、救護受傷群眾、水上救援、心理危機干預,配合參與災后重建,適機開展人道救助行動等。將紅十字會各級資源納入整體救災資源規劃考慮,將儲備的備災救災物資納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體系。在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后視情調度使用,將同級紅十字救援隊會儲備物資納入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體系,在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后視情調度使用。市紅十字會根據省紅十字會和市應急管理局的指令按程序組織調撥。 
(五)建立救災捐贈工作機制。在重特大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救災捐贈管理辦法》規定,可指定由紅十字會負責組織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工作。各級紅十字會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和受災群眾救助工作開展情況要及時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接受定向捐贈款物,原則上按照捐贈人意愿執行;接受非定向捐贈款物,由應急管理部門和紅十字會根據各地災情需要,共同研究制定使用計劃,按程序、按規定組織發放。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應急救護能力。由市紅十字會牽頭、各縣(區)紅十字會共同參與,在全市各級應急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中開展普及性應急救護知識培訓,視情在各級各類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安全生產救援隊伍及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中開展紅十字救護員培訓和應急救護師資培訓,幫助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應急救援人員提高應急救護能力。
(二)提升防災減災能力。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開展全市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工作中,重視統計紅十字會在社會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和技能培訓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各級紅十字會要打造“紅十字救在身邊”品牌,充分發揮在開展群眾性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等方面的專業優勢,以“紅十字博愛家園”“紅十字景區救護站”“生命健康安全教育體驗館”等項目為平臺,組織開展逃生避險演練及防災減災設施建設,提高群眾安全防范意識、自救互救能力。
(三)提升應急救援能力。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視情將各類紅十字會專業救援隊納入政府綜合減災救災人才隊伍建設體系,從政策、經費、設備、保障等方面支持紅十字會建立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與同級紅十字會共同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發展、培養、整合優質社會應急隊伍,形成專業性強、訓練有素、作風過硬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成為市應急救援體系的有力補充。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紅十字會要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日常溝通聯絡,建立協同推進機制,搭建創新合作聯動平臺。定期溝通交流,通報有關情況,研究工作措施。
(二)人才保障。充分運用現有資源,加強應急救援人才培養,常態化、制度化開展應急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隊伍聯合演練,提高隊伍實戰能力。探索建立互派人員相互學習和交流機制。
(三)政策保障。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加強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要適當傾斜對紅十字救援隊的支持力度,保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和救援工作有效開展。要強化調研督導和工作考評,研究和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萍鄉市紅十字會輿情應急處置制度

萍鄉市紅十字會輿情是指全市紅十字工作領域和系統內易于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政策、重要活動、工作部署,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熱點事件中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輿論動態。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紅十字會輿情收集、研判、報送、處置、引導等工作,不斷提高輿情管控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領導
成立市縣紅會相關領導組成的市紅十字會輿情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柳小波
副組長:李  悅、陳  琴,各縣區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和常務副會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會綜合科政務線,設輿情值班電話:0799-6879182。按照快速應急、科學處置、有效管控、良性互動工作原則,歸口管理輿情應急處置工作,開展輿情日常監測、研判、報送工作,組織協調輿情處置。機關全體人員為工作人員,會同政務線做好輿情研判和處置,實施首問責任制。做到第一時間應急、第一時間處置、第一時間反饋。
二、輿情線索
1.交辦類:省紅十字會和市網信辦等相關領導、部門單位交辦、反饋的應應急處置問題;
2.舉報投訴類:通過電話、郵箱、口頭轉達等反映、舉報、投訴的問題線索;
3.網絡類:通過網站、自媒體等網絡發布的評論、帖子、公眾號、朋友圈、微博等問題;
4.上訪信訪類:因前來咨詢、求助、辦事可能引發輿情的問題。
三、處置流程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接觸、誰受理,屬地管理、分工協作”原則,輿情涉及的相關工作人員為輿情處置第一責任人,實行首問責任制,發現輿情線索,把握時效性,所有人第一時間反饋政務線,政務線第一時間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根據輿情線索進行初步風險評估,提出解決方案,交辦相關工作人員執行并反饋。情況特殊的,須及時向組長匯報,經領導小組討論提出解決方案,交辦相關工作人員按程序執行并反饋互動。
第一類:交辦類。接到省、市網絡政務輿情處置交辦任務后,需及時核實情況并積極穩妥開展應對處置工作,根據事態及時反饋匯報相關領導,增強回應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并及時向交辦方反饋處置結果。
第二類:舉報投訴類。接到舉報投訴,應第一時間核實問題線索,查清事實,若反應問題屬實應按程序及時處置并向當事人反饋處置結果,若不屬實,應及時向當事人做好解釋說明。
第三類:網絡類。發現網絡類輿情線索,應及時查清問題線索緣由、造成原因、分析趨勢,及時在本單位網絡平臺做好回應,必要時向市網信部門報告輿情、尋求指導幫助,發揮新媒體在傳播政務信息、引導社會輿論、暢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對于因政策解讀、落實不到位引發的相關輿情,可以通過新聞發布、專家解讀、媒體采訪、公共互動等方式,進一步解疑釋惑,回應社會關切,同步改進工作。
第四類:上訪信訪類。接到群眾上訪、信訪類問題,應熱情回應、耐心解釋,回應內容應圍繞訴求問題焦點、熱點和關鍵,實事求是、言之有據、有的放矢,多講老百姓聽得懂的話,增強說服力、親和力、感染力,最終達到解決問題、消除誤會、促進工作的目的。
四、工作保障
(一)完善工作機制。政務線要加強與網信辦的溝通對接,一旦發生緊急輿情應及時上報下達,爭取支持協同。要保證輿情應急處置基本工作經費,用于保障輿情監測、專業培訓、處置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專業隊伍。由市、縣兩級紅十字會的宣傳骨干人員組成專業隊伍,邀請政治過硬、有專業影響力、善用網言網語的紅十字骨干志愿者、網絡自媒體、行業媒體記者、新媒體從業人員和專家學者作為輿情管控重要補充力量。
(三)強化技能培訓。適時組織培訓、實戰、座談交流、實地調研等,提高工作針對性科學性,增強工作人員保密意識和紀律意識,提高輿情處置專業水平。

 

 

萍鄉市紅十字會日常性救助管理辦法
(經2020年7月10日執委會研究通過,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紅十字會日常性人道救助工作,體現并傳遞黨委政府人道領域救助溫暖,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和《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就我市紅十字會機關日常性救助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救助對象是指因遭遇各種困難和不測、本身已無能為力而向市紅十字會提出人道求助申請者。
第三條  救助工作由市紅十字會執委會負責。人道求助實行首問負責制,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接待引導、情緒撫慰、政策解釋等工作責任,市紅十字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業務工作,按程序做好信息核準、政策解答、救助實施、耐心勸返等服務工作。
第四條  日常性救助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堅持人道關懷、救急為主原則;
2、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原則;
3、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4、堅持傳遞溫暖、自強感恩原則。
第五條  日常性救助的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為市紅十字會募捐賬戶接受的非定向捐款,實施救助視善款規模開展。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居民,經審核可列為日常性救助對象:
1、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2、因突發事件或意外傷害造成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
3、其它應予人道救助的對象。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日常性救助范圍:
1、因交通事故、工傷、職業病造成的傷害;
2、自殺、自殘和盲目冒險造成的傷害;
3、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或因拒捕而導致的傷害;
4、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藥品的影響而導致的傷害;
5、因當事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打斗、被襲擊造成的傷害;
6、因整容或其他醫療行為導致的傷害;
第八條  日常性救助標準
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結合救助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實施臨時救助,救助金額一般控制300元左右/人次,最多不超過500元。凡列入過日常救助的對象,市紅十字會一概不重復救助。
第九條  救助程序:
對來訪者核準情況——確定是否救助——填寫《萍鄉市紅十字會日常性救助申請表》(附件1)并附相關材料——辦公室擬定救助金額、完善手續——報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即時實施救助,特殊情況可以現金支付救助款,但必須有經辦人、專職副監事長、審核人、證明人、批準人等簽名,并將《簽收回執表》(附件2)等上述材料一并交財務部門存檔。
第十條  上述救助材料由財務部門妥善保管并集中公開、接受審計。
第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準備必要的現金用于日常性救助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萍鄉市紅十字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作為《萍鄉市紅十字會捐贈工作實施辦法》補充性規定,內部掌握。凡有與上位法沖突地方以上位法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委會通過之日起試行。根據試行效果可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附件1:萍鄉市紅十字會日常性救助申請表
附件2:萍鄉市紅十字會日常性救助發放(領?。{據

                              

 

 

 

 

附件1 
           
萍鄉市紅十字會日常性救助申請表

轄地 省    市    縣(市、區)     鄉(鎮)    村(社區)
姓名  性別  年齡  家庭人數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申請原因:
  

   上述本人家庭和困難等情況屬實,如有隱瞞、虛報,可取消救助資格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值班干部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辦公室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分管會領導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備  注:1、因病求助:需提供診斷書和醫療費等復印件;
        2、其他能說明求助原因的證明;
3、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其中1或2必選一,3為必備。)

附件2

萍鄉市紅十字會日常性救助發放(領?。?br />憑據

             年        月        日,本人因        

(疾病、災害等)原因到萍鄉市紅十字會求助,領取救助

金               元屬實。


                    領取人簽名:
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
                         
                    時  間:

經手(造表):           初核:
證明(監事會):         批準(分管領導):  

 

 

 

 


萍鄉市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議事工作規則 
(經2020年5月20日萍鄉市紅十字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好市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工作職責,提高常務理事會工作效率,推動市紅十字會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接受理事會和監事會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條  常務理事會工作職責
 ?。ㄒ唬┰跁T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會工作,行使理事會職能,執行理事會決議;
 ?。ǘ┞犎徸h市紅十字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ㄈ徸h批準市紅十字會的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徸h市紅十字會的財務收支等報告;
(五)討論通過市紅十字會重要規章制度;
 ?。弥邢蚶硎聲岢龈鼡Q、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和相關領導人員的議案。屆末時審議下一屆代表大會、理事會組成方案;
 ?。ㄆ撸└鶕ぷ餍枰蛨涛瘯ㄗh,聘請或備案關心紅十字工作、對紅十字事業做出較大貢獻、有較高聲望和影響的人士擔任市紅十字會名譽職務;
 ?。ò耍┡鷾食闪⒒虺蜂N全市性行業紅十字會;
 ?。ň牛┞犎绦形瘑T會的工作匯報;
 ?。ㄊ徸h和決定市紅十字會工作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會議上,常務理事應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一旦形成決定,常務理事應共同遵照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非授權不得對外披露信息。
  第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相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領導出席會議。
  第六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由會長決定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每次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兩天以書面、電話或電子稿傳送等方式對全體常務理事通知到位,并在通知中載明會議討論事項、送達有關會議資料。常務理事會召開臨時性會議的,可以適當調整召集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七條  對列入常務理事會會議的議題,一般應安排相關人向常務理事會議作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可含被授權者)出席方可舉行。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常務理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特別重大事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一般采用口頭表達、書面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并履行好請假手續后,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表決,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審議某個事項時,會長或主持會議的同志可以決定與該事項相關的常務理事回避。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常務理事會可以制作會議紀要,由會長或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簽發。會議后,應當將會議紀要以及出席情況書面告知其他相關理事,便于理事了解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對常務理事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由常務副會長負責督促檢查,由執行委員會執行。
  第十四條  嚴格履行請假制度,凡確因事因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經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同意,并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備案。在一屆任期內,常務理事無故缺席兩次或連續三次以及累計五次沒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市紅十字會對相關常務理事進行通報;通報后,相關常務理事仍不能參加常務理事會議的,會長有權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勸其辭去職務,或者提請理事會罷免其常務理事資格。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應當模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維護紅十字會利益。未經市紅十字會同意或相關領導授權,任何個人不得在任期內借用紅十字會名譽或職責便利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認真閱讀常務理事會各項報告,及時了解紅十字會的工作狀況,按時參加常務理事會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  本規則于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閉會期間日常工作委托執行委員會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萍鄉市紅十字會理事會議事工作規則
(經2020年5月20日萍鄉市紅十字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好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工作職責,提高理事會工作效率,推動市紅十字會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以邀請擔任紅十字會名譽職務的相關同志列席會議或會議中的部分議題。
  第三條  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工作職責
 ?。ㄒ唬Q定聘請理事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理事會常務理事;
(三)選舉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理事會會長提名,決定理事會秘書長和執委會成員;
(五)屆中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和相關領導人員;
(六)審定市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七)屆末時審議決定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組成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會議上,涉及相關議題時候,理事均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一旦形成決定,理事應共同遵照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非授權不得對外披露信息。
  第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以委托會長或其他負責同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領導、擔任名譽職務的相關人員出席。
  第六條  理事會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議,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每次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兩天以書面、電話或電子稿傳送等方式對全體理事通知到位,并在通知中載明會議討論事項、送達有關會議資料。理事會召開臨時性會議的,可以適當調整召集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七條  理事會的具體議題,一般由市紅十字會執委會統籌協調后由會長把關,報常務理事會審定,沒有列入議題的一般不予討論研究。對列入理事會會議的議題,應安排專人向理事會議作出說明,并盡量提供有關書面資料。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可含被授權者)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理事(含被授權者)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表決一般采用口頭表達、書面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并履行好請假手續后,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表決,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一條  理事會審議某個事項時,會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同志可以決定與該事項相關的理事回避。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以制作會議紀要,由常務副會長簽發,必要時由會長簽發。會議后,應當將會議紀要以及出席情況書面告知其他相關理事、監事,便于理事了解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對理事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由常務副會長帶領執行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
  第十四條  嚴格履行請假制度,凡確因事因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經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同意,并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備案。在一屆任期內,理事無故缺席一次或連續兩次以及累計三次沒參加理事會會議的,由市紅十字會對相關理事進行通報批評;被通報批評后,相關理事仍然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的,可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執委會勸其辭去理事職務,或者提請理事會罷免其理事資格。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理事應當模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維護紅十字會利益。未經市紅十字會同意或相關領導授權,任何個人不得在任期內借用紅十字會名譽或職責便利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公開不宜公開披露的秘密。
  第十六條  理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認真閱讀理事會各項報告,及時了解紅十字會的工作狀況,按時參加理事會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  本規則于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執行委員會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理事會閉會期間委托執行委員會解釋并監督執行。

 

萍鄉市紅十字會執行委員會議事工作規則
(經202年4月3日市紅十字會執委會研究通過)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好市紅十字會執委會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推動紅十字事業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萍鄉市紅十字會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任期與理事會同期,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條執行委員會設主任1人,委員若干。市紅十字會理事會常務副會長擔任執委會主任和市紅十字會法定代表人,執委會成員由駐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
第四條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市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市紅十字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
(三)指導各縣區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市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市紅十字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決定授予會員單位和愛心單位(企業、商會)等榮譽稱號;
(八)批準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相關職責任務以及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討論決定會日常重大事務。
第五條 執委會由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召集。議題一般會前由辦公室向執委征集,匯總后報主任審定,及時通知與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應盡可能提供必要會議資料。未列入議題的原則上不進行會議討論。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
第六條  監事會專職副監事長應邀列席執委會。涉及相關議題可以邀請相關科室人員列席。
第七條  執委會表決方式主要有口頭表達、舉手表決、不記名投票等方式。
第八條本規則由執委會會議制定、修正、解釋、執行。通過之日起執行。


萍鄉市紅十字會黨組會議議事決策規則
(2019年3月7日市紅十字會黨組會審議通過并試行)

為健全依法科學決策機制,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加強權力運行監督,防范決策風險,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和“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要求,結合我會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總體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眼于促進我市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著眼于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著眼于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切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凡涉及我會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并事先函告市紀委監委相關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紀檢組),邀請到會監督。會黨組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負主體責任。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領導傳閱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不得在會長辦公會、執委會等會議上研究“三重一大”事項。
(四)全面推行黨政正職末位表態制和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項目建設、大宗采購事項等規定。主要領導不得在會議討論時進行引導性發言或首先發表結論性意見。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省紅十字會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2、研究決定帶全局性、政策性問題及其形成的相應機制、重要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
3、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5、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與內設機構調整等問題;
6、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績效考核及評先事項;
7、黨風廉政建設重大問題;
8、以市紅十字會名義表彰、授予榮譽,推薦申報市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
9、涉及全體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0、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會機關干部的選拔、任免、調配、考核定級、獎懲和推薦;
2、對干部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意見;
3、工作人員的調入、調出、聘用;
4、需要集體決策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
1、中國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省紅十字會、省紅十字基金會等援建項目安排;
2、組織開展大型活動及重大活動的安排;
3、機關的重大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的購置、大型房產的修繕,大宗物資、辦公設備的采購;
4、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
1、財政(財務)預算的編制;
2、一次性支付5千元以上預算外經費的使用;
3、5千元以上的非定向捐贈資金支出;
4、3萬元以上的定向捐贈資金支出;
5、3萬元以上的項目經費預算;
6、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的經濟合同、協議書及其使用等事項。
四、“三重一大”議事決策的程序
(一)確定議題。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科室(單位)負責人均可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科室提出列入集體決策的議題,需經分管領導認可,報主要領導同意,未經審定、準備和沒有具體處理意見的不得列入議題;除緊急情況外,一般不得臨時動議;凡經領導班子成員商定的重大決策議題,不得隨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況需作調整的必須征求領導班子成員意見并說明理由。
(二)提前通知。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1至2天通知領導班子成員和列席人員并告知紀檢組,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與會人員接到材料后,應當及時熟悉,深入思考,認真準備意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成員應當回避。
(三)充分醞釀。對擬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充分聽取班子成員意見,班子成員之間應主動交流看法,進行個別醞釀;個別醞釀應當平等交換意見,未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四)民主討論。凡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有半數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必要時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到會做出說明;研究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討論,討論時,有關科室應對議題的內容、建議作簡要匯報,每個成員應立足全局,圍繞議題積極發表意見,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五)會議表決。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一次會議有幾個議題時,要逐項表決議定;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的書面意見不計入表決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每個成員的表決意見必須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會議應指定專人負責記錄。需要形成會議紀要的,經會黨組書記審核、簽發,可印發紀要。表決中,如對重要問題有不同意見,且雙方人數接近,應當進一步調查論證,提交下次會議復議,在特殊情況下,可將分歧意見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六)決策實施。重大事項決策一經做出,應當堅決執行。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經討論的重大事項,按照分工由相關領導、相關科室(單位)組織實施。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情況變化,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必須經集體討論研究同意。
五、嚴格“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一)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違反集體決策程序,擅自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二)以會前溝通、文件傳閱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或雖經集體決策,但違反決策程序,未反映與會人員真實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過程中提供的事實和依據有重大出入或錯誤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擅自改變、錯誤執行或拒不執行集體決策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況下臨時動議決策或者變更決策,事后未及時補辦決策程序或未及時報告的;
(六)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糾錯改正的;
(七)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將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九)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情形。
本規則經市紅十字會黨組討論通過后實施,由市紅十字會黨組解釋。

 

 

 


萍鄉市紅十字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紅十字會監事會工作(以下簡稱“監事會”),發揮監事會監督作用,推進監事會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江西省紅十字會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設立監事會,是健全紅十字會監督機制,完善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紀檢監察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綜合性監督體系的重大制度設計,是推進紅十字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要求。
第三條 監事會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以及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并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監事會是紅十字會的內部監督機制,屬于自我監督范疇,是行業的業務監督。遵循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相結合、一般業務監督與專項業務監督、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監事會要把滿足人民群眾的人道需求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依法按章程全面履行監督職責,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將監督貫穿紅十字會決策、執行和效果評估全流程、全過程。
第六條 監事會在會黨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每年需向會黨組專題報告一次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上級紅十字會監事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監事會工作。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織機構

第七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由市紅十字會商請有關部門推選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門商請有關部門推薦提名,由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
監事原則上由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民政、衛健等部門代表,捐贈人、會員、志愿者和具有良好公信力、熱心紅十字事業的專業人士(財會、法律、新聞媒體等領域)擔任。監事候選人不限于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但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理事、理事近親屬和紅十字會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九條 監事會屆中更換監事長、副監事長,按照干部選任程序報請市委組織部門批準后,由監事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更換監事,由監事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條 監事會按照“專兼結合,以兼為主”的原則設立,由兼職監事長一人(簡稱“監事長”)、專職副監事長一人(簡稱“副監事長”)和兼職監事若干人(簡稱“監事”)組成。
監事長負責監事會全面工作,副監事長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其他監事按照安排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團結協作,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指定1名機關干部為監事會工作人員,做好日常服務和保障,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監督事務和秘書工作。

第三章監事會的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推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更換監事;
(二)依法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
(三)派員列席黨組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四)聽取被監督對象有關工作匯報,對監督事項向市紅十字會綜合科或執行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異議或提醒,限期說明,推動整改。對監督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會黨組報告;
(五)開展與監事會工作有關的工作調研;
(六)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監事會工作;
(七)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承辦省紅十字會監事會、市紅十字會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監事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本規則開展工作;
(二)按照監事會安排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和監事長、副監事長委托的其他任務;
(三)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根據監事會的指派列席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和監督范圍內的各類會議,并發表監督意見;
(四)對市紅十字會業務經費、會費收支狀況,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以及其他業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執行有關法律規定、規章制度和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予以糾正;
(六)參加監事會會議,依據本規則行使表決權;提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建議。
第十五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主要職責
(一)對外代表監事會;
(二)根據監督的需要列席黨組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三)召集并主持監事會全體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
(四)簽署監事會決議和其他監事會文件;
(五)安排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委派監事代表監事會行使職權或負責臨時性的工作;
(六)督促、檢查監事工作;
(七)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根據本規則規定履行監事長、副監事長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監事會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監事會開展監督的具體工作,為監事會履行職責做好聯絡、協調和服務保障;
(二)負責監事會有關會議議題的收集、會議通知、會務保障等工作,督辦監事會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負責與監督對象的工作協調和溝通;負責了解掌握和搜集整理業務工作信息,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提供依據;
(四)負責與監事的聯絡溝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事候選人提名推選工作;負責監事會對外事務的聯絡、送達等工作;
(五)加強與上下級紅十字會監事會的聯系,推動工作交流與信息溝通;
(六)處理監事會公文和其他日常工作,提出監事會年度工作要點,接受群眾來信來訪;
(七)起草監事會的文稿,負責監事會文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編撰大事記;
(八)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監督對象、范圍及方式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監督對象包括
(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
(二)市紅十字會綜合科;
(三)市紅十字會直屬志愿服務組織;
(四)實施了由省、市紅十字會安排的項目、經費的縣(區)紅十字會;
(五)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其他對象。
第十八條 監事會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對監督對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對監督對象貫徹執行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
(三)對監督對象重大項目實施、重點業務開展以及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情況;
(四)對監督對象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使用業務經費和會費的情況;
(五)對監督對象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及風險的防控管理的情況;
(六)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其他監督事項。
第十九條 監督的方式包括:會議監督、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實地調研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與被監督檢查對象業務相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條 監事會履行監督時擁有檢查權、問詢權、約談權、建議權??刹殚喚栀泤f議(意向書)、項目實施方案、招投標文書、捐贈款物分配計劃、會議記錄等相關文件資料,聽取情況介紹,要求相關人員就有關事項做出說明。
開展監督檢查可以聯合駐市衛健委紀檢監察組、市紅十字會相關財務和業務人員協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采取座談會、監事會專用函、口頭提示等形式,與被監督對象交換意見,就有關問題、事項和接到對被監督對象投訴進行提示、建議。
監事會與被監督對象交換意見的有關情況應按規定記錄在案,建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黨組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需監事會人員列席的,應同時將會議通知和議題書面或口頭通知監事會。監事會應安排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收到對被監督對象提出的投訴意見時,應對投訴事實予以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監事會應向被監督對象發出監督意見函,并通報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被監督對象對于監事會提出的書面監督意見,應自行糾正的問題,及時向監事會作出書面答復,答復期限從收到監事會監督意見函次日起計,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可就下列問題與市紅十字會領導交換意見:
(一)業務工作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一致的;重大決策調研論證不充分、決策要件不完備、決策事項不合法、決策主體不合規、決策程序不規范的;業務工作管理和活動開展失當或存在重大風險的。
(二)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捐贈款物、會費的接收、管理、使用政策選用失當,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不規范的。
(三)社會高度關注、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可能存在輿情風險和違法違紀方面問題的。
(四)監事會認為需要交換意見的其他問題。

第五章 監事會專用函的種類及使用范圍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專用函是以監事會名義向被監督對象發出的函件,包括提示函、意見函、警示函和糾正函。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通過《提示函》,對被監督對象以下行為予以提示:捐贈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不規范的問題;業務經費、會費的管理和使用不當的問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不落實或者執行不力的問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不健全或者不落實的問題;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提示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通過《意見函》,對涉及業務工作的以下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重大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活動開展、重大經費開支,捐贈意向改變、風險防控管理等重大事項;監事會認為有必要發表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通過《警示函》,對被監督對象以下行為予以警示:缺乏法律法規的決策依據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決策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的問題;群眾反映較為強烈,但尚不屬于違法違紀的問題;被監督對象不支持、不配合監事會工作的行為;監事會認為需要警示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監事會需要被監督對象糾正其在業務工作開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違背捐贈人意愿、背離人道主義宗旨、損害紅十字會形象問題時,使用《糾正函》。

第六章  聯系保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市紅十字會機關制定的業務管理制度、印發的文件應將監事會列入發放范圍,由監事會工作人員在監事會工作群及時發送;監事會需要了解的其他資料,要及時向監事會提供。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可就業務工作,索取有關工作計劃和重要業務工作安排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上級黨組織巡察、政府部門審計、監督和第三方機構審計評估等情況,要及時通報監事會,由監事會工作人員在監事會工作群及時發送。

第七章監事會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監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的,由副監事長召集、主持。監事會全體會議原則上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其他監事會工作會等其他會議視情召開。
監事會會議的議題由監事會工作人員提出,由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審定。監事會工作人員應于會前五個工作日將會議議題和會議材料以書面或微信聯系的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舉行。
召開監事會會議時,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派員列席監事會。視需要可請相關工作人員到會說明情況。監事會工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監事長、副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舉行臨時監事會會議。臨時監事會會議應在提議提出之日起三日之內召開。
臨時會議的議題由提議人提出,監事會工作人員應于會前兩天將會議通知、議題及材料發至監事會工作群并確認全體監事知悉。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如監事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向監事長或副監事長請假并說明理由,由會議主持人在會議召開時向全體參會人員報告其缺席情況。
未請假而缺席的,視為無正當理由缺席。監事一年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建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安排監事開展專項監督、調研督導,監事會工作員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將專項監督、調研方案以微信方式通知相關監事,如有相關材料應當隨同通知一并送達。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決定或其它監督意見時,應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方式由監事長或副監事長決定。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或其他監督意見,應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對監事會決議持棄權、反對意見的監事,簽名同時應注明“棄權”或“反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作為監事會檔案由監事會工作人員保存。
    對于監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或其他需要對外發布的文件,由監事長或副監事長簽署,并以萍鄉市紅十字會監事會的名義發布。
第四十條 監事會會議上形成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等文件,以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報市紅十字會黨組,同時抄送執行委員會,發至被監督對象。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的工作內容,是否需要公開或以何種方式公開,應服從整體工作需要。監事對監事會會議的內容及決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督執行或由監事會委派的監事執行。需要由監事會工作人員執行的,由其予以落實。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應加強同省紅十字會監事會的聯系,及時反映和了解有關情況;密切與兄弟設區市監事會和駐市衛健委紀檢監察組的聯系,加強對全市各縣(區)紅十字會監事會的指導和聯系。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日常工作經費支出需遵行事前報告制,經副監事長批準,按市紅十字會財務制度撥付使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經市紅十字會監事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市紅十字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市紅十字會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保證財務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財政、審計部門關于財經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市紅十字會機關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市紅十字會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本著厲行節約、杜絕浪費、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市紅十字會財務管理的職責
1.合理編制市紅十字會經費年度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
2.監事會對會機關財務活動進行內部監督,保證內部運作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3.每季度編制財務報表,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
4.采取合理方式定期公開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第四條 財務人員工作職責
1.出納的職責。一是負責審查各類報銷或支出的原始憑證,對違反國家規定或有誤差的,應拒絕辦理報銷手續,或督促改正后報銷。二是負責辦理支付和結算工作。三是負責編制部門預算,做好預算公開。四是負責現金賬和銀行帳的記賬、對賬工作,管好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五是負責辦理收款業務,開具捐贈發票。六是負責做好工資、獎金、福利的造冊發放工作。七是負責管理保險柜。八是定期向分管領導匯報收入、支出情況。
2.會計職責:一是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記賬憑證,按時結賬對賬,編制會計報表,做到賬目健全,賬目清楚;二是負責編制年終決算報表及說明;三是負責編制固定資產報表;四是按時打印財務報表,裝訂會計賬簿;五是建立和管理財務檔案,做到資料齊全、保密。
第五條 機關全體干部職工財務管理中的義務
1.自覺遵章守紀,強化財經紀律觀念;
2.尊重和保護財務人員的法定職權;
3.自覺服從財會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會機關財務活動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委托的分管同志領導下,由財務人員實施財務管理和負責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七條 會機關財務管理范圍主要包括資金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其資金的管理內容是:每年市級財政安排會機關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各項專項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和其它部門給予的專項資金;單位收取的捐贈收入、會費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經費開支的范圍包括:工資、福利、獎金、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招待費、租車費、培訓費、勞務費、郵電費、水電費、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按制度規定可開支的費用。
第三章   經費審批權限
 第八條 會機關經費開支的審批制度要嚴格按預算計劃,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定額辦理。杜絕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
 第九條  報銷票據需有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名,并注明用途、日期和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再由分管財務的會領導審批,單張發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須專職副監事長背書簽名,單張發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須報告常務副會長同意后方可報銷,單筆金額3000元以上經會黨組集體決定。
  第四章 經費審批程序
 第十條 會機關干部職工對所需要開支的經費內容,按以下程序辦理:
1. 差旅費。按照《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市直機關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萍府辦發〔2014〕17號)、《萍鄉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江西省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外省及所轄市縣出差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的通知》( 萍財行【2016】11號、《關于明確和調整市直機關差旅費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萍財行〔2018〕59號)等文件執行。報銷時需出示《出差審批單》,參加會議或培訓的還需出示會領導批示簽字的會議或培訓通知等。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住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2.會議費。按照《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市直機關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萍府辦發〔2014〕17號)、《萍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萍鄉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萍財行〔2018〕53號)文件執行。報銷時應附會議通知(方案)、參會人員簽到表、電子結算單、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發票等憑證。
3.培訓費。按照《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市直機關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萍府辦發〔2014〕17號)、《萍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萍鄉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萍財行〔2018〕24號)文件執行。報銷時應附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授課費簽收單、電子結算單、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發票等憑證。
4.公務接待費。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萍辦發〔2014〕8號)、《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關于市直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開支標準及接待經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萍府辦發〔2014〕16號)、萍鄉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江西省財政廳<關于“三公”經費報賬管理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萍財行〔2016〕35號)《江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贛辦發〔2014〕11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務消費網絡監管平臺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財運〔2016〕6號)文件執行。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原則。不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陪同人數,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報銷時應附接待公函(介紹信,特殊情況可電話告知)、接待審批單、消費明細清單、菜單、銀行支付憑證、發票等憑證。
5.加班費。按照《市直機關及參公單位在統一規范的津貼補貼發放標準外可保留并繼續發放的津貼補貼項目清單》(萍財綜【2014】23號)文件執行,報銷前向綜合科詳細注明加班時間、天數、事由,發放標準為40元/天。每季度結算一次。
6.課酬費。紅十字培訓師資課酬費的支付,會主辦的培訓主教200元/天、助教100元/天,其他單位邀請的培訓主教課酬費300元/天、助教100元/天,可結合實際情況酌情提高或者降低課酬費,報銷時需提供簽到表、授課地點、授課時間、授課內容,以單位轉賬形式匯至個人賬戶。

第五章   報銷手續規定
第十一條 款項支付規定
由于國庫支付制度改革,專用賬戶、零余額賬戶并存,專用賬戶的資金須到核算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經費辦理提前二天告之財務。按現金管理制度有關要求,借現金3000元以上,需提前兩天告之財務,并履行手續。
1. 現金使用范圍:(1)勞務費、獎金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項目;(2)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3)結算起點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由公務卡支付。因財政對全年現金使用余額有限制,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公務卡的須經財務部門同意,方可支付現金。
2. 支票支付規定:除以上必需由現金支付的費用以外的各項經濟往來應采取銀行結算方式,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和領用轉賬支票,要由財會人員填明日期、單位名稱、用途、金額和加蓋限額印章、嚴禁開空頭支票。
3.借用現金和使用支票,所辦的公務結算后,應由經辦人辦理報銷手續,原則上在一周之內,最長不能超過十天辦理,公務卡辦理按已公布的相關規定執行。過時不報銷又沒有特殊理由的,財會人員有權拒絕再次領用支票和現金。
4.公務卡消費。按照萍鄉市財政局《關于做好市本級、縣(區)預算單位公務卡消費改革工作的通知》(萍財庫〔2012〕19號)和《關于實施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通知》(萍財庫〔2012〕27號),凡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
第十二條 財務報銷、核算的管理
1.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報銷憑證審批手續齊全,經相關人員審核后 ,按有關財務制度報銷;
2.對購置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手人和證明人簽字,對品種較多不能在發票列明的項目應提供供貨清單,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付或拒絕報銷;對購置后需發給基層單位的物資材料,必須提供收貨單位的簽收單。
3.凡事先沒有經過會領導批準而發生的費用,財務有權拒絕支付。
4. 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由財務按照規定計算后代扣代繳。
5. 出差或工作需要借支的現金 ,原則上在公務活動結束后二周內按公務卡報銷相關規定結清預借的現金,如需延時報銷應在一周內向財務說明情況。二個月后仍不結清的,從借款人工資中逐月扣還。
第六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會機關管理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圖書及其他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財務統一建賬、統一核算;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十五條 凡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項目,在購置或調入后30天內到綜合科辦理驗收、登記、領用手續,財務辦理入賬手續。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報廢,按財務制度規定和程序,由綜合科提出報廢的項目,分管財務的領導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后,辦理報廢手續,再沖銷固定資產賬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財務應于每月月末后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領導匯報經費收支情況,針對存在問題,予以改進。
第十八條 為加強票據管理,凡收取的各類款項,包括通過銀行轉賬劃撥的資金、現金等,必須從財務領取專用票據,在發生業務經濟往來時如實開具票據,財務定期辦理監督核銷手續。對募捐賬戶實行專人管理、相關領導關聯短信通知制度,掌握收支動態。
第十九條 未經集體討論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對固定資產進行轉讓、外借、出租。不得長期將公物置放于家中個人使用或變相化公為私。借用公物必須到期歸還,到期不歸還的,由綜合科催收,造成損失的要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市紅十字會黨組討論通過后執行。由黨組會議負責解釋。

 

 

 

 

 

 

 

萍鄉市紅十字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萍鄉市紅十字會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護公有財產安全,促進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產是指會機關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流動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零余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存貨等。
第三條  市紅十字會銀行賬戶由單位統一開設,按照財政主管部門要求履行審批和管理。會機關須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管理,嚴格控制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紅十字會機關。

第二章  捐贈物資管理

第五條  接受捐贈物資應當符合《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捐贈物資由接收部門辦理入賬、入庫手續。符合入庫條件的物資,由綜合科政務線負責登記入庫、建立臺賬并進行日常管理,綜合科業務線負責捐贈物資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
第六條  捐贈物資的調撥和領用,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會同會計和物資管理人辦理出庫手續,并進行賬務處理。重大災害緊急階段下撥的捐贈物資,憑捐贈函及災區接收物資單位的回執確認捐贈收支,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  接受捐贈物資按照公允價值入賬。進口貨物以海關報價為依據;購買商品以交易價為依據;拍賣物資以成交價為依據,不能提供成本價的參照同類的市場價格,舊物資應低于同類產品的價格(原則上不接收舊物資捐贈)。
第八條  接收文物、字畫、房產等暫時無法計量價值的,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登記入賬,待確定捐贈價值后計入捐贈收入。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  市紅十字會固定資產由會計負責統一建賬、核算和綜合管理;綜合科政務線負責固定資產的采購、出入庫和日常管理;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領用和保管。會計與政務線負責同志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調撥、轉讓、報損、報廢,按照固定資產、政府采購及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處置價值原值在2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經分管財務的會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會長審批;處置價值原值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固定資產,經黨組會審核后,報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二條  機關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須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

 

 

 

 

市紅十字會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票據行為,加強財政收入、捐贈收入、會費收入等的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單位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發放、管理,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第二章 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2)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紅十字會依據《中國紅十字會會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要及時予以登記,向會員開具合法票據。
(3)其他收款收據
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的資金往來款項等其他收入,開具收款票據。
第五條  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第三章 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六條  出納負責機關票據管理,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七條  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八條  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票據;不得串用票據。
第九條  設置票據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票據安全。
第四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十條  建立健全機關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為加強票據管理,凡收取的各類款項,包括通過銀行轉賬劃撥的資金、現金等,必須從財務領取專用票據,在發生業務經濟往來時如實開具票據,財務定期辦理監督核銷手續。對募捐賬戶實行專人管理、相關領導關聯短信通知制度,掌握收支動態。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紅十字會執委會討論通過后執行。由執委會會負責解釋。

 

 

 

 

 

 

萍鄉市紅十字會
遺體器官捐獻工作流程和行為規范

遺體器官捐獻工作是一項十分嚴肅、崇高的事業。為更好地開展萍鄉遺體器官捐獻工作,規范會機關工作人員行為,為志愿者、捐獻者、捐獻者家屬及其有關人員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結合《江西省遺體捐獻條例》規定要求,制定本規范。
(一)職責明確方面
第一條  市紅十字會是遺體捐獻的登記機構。負責遺體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救助激勵等工作。一般應在具有資質的協調員帶領下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條  在進行遺體捐獻登記時,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獻:
1.捐獻人患有有關法律規定必須特殊處理的傳染性疾病的;2.遺體毀損不能利用的;3.失去移植條件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支持捐獻工作,及時向紅十字會提供有關捐獻意愿的信息。工作人員接到信息后,應當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并組織志愿者一起及時趕赴現場開展工作。
第四條  遺體接受單位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場人應當共同舉行儀式表示對遺體的尊重和對捐獻人的敬意。捐獻器官、組織完成后,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應當通知捐獻執行人,并協助遺體接受單位將遺體送殯葬單位火化后妥善處理,但捐獻執行人要求自行處理的除外。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應當為捐獻遺體接運、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二) 權利義務方面
第五條  自然人享有捐獻遺體的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自愿表示捐獻其遺體用于醫學、體育的科研、教學事業,或者自愿表示捐獻其遺體中的器官、組織用于臨床移植。生前未表示捐獻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共同表示捐獻意愿。
捐獻意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紅十字會表達。捐獻遺體應當辦理遺體捐獻登記。
第六條  遺體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自然人的捐獻意愿應當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遺體。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獻意愿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其捐獻意愿。捐獻人的近親屬應當尊重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支持捐獻人的捐獻行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遺體,以及從事與買賣遺體有關的活動。禁止將捐獻的遺體用于醫學、體育的科研、教學和臨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生前表示捐獻意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生前未表示捐獻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有捐獻意愿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可以到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診地的登記機構登記捐獻遺體。
第八條  自然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時,應當明確捐獻遺體的全部或者器官、組織,以及捐獻用途、遺體接受單位、捐獻執行人等事項。
第九條  自然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后,可以要求原登記機構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條  捐獻執行人由捐獻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關系的其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也可以指定其生前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社會福利機構等擔任。生前未表示捐獻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捐獻意愿的,捐獻執行人由其近親屬共同指定。
第十一條  遺體捐獻實施前,捐獻執行人應當按照捐獻者捐獻意愿及時通知紅十字會,并協助辦理捐獻有關事項;紅十字會應當與上級聯系溝通后,通知遺體接受單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并派出工作人員見證遺體捐獻全過程。
第十二條  在宣傳動員和報名登記階段,市紅十字會要對外公布辦事電話,做到專人接待,并辦理登記手續。工作人員應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提高工作水平和辦事效率,對來電來訪者的咨詢應熱情接待,耐心說明,把好事辦好。
(三) 關于捐獻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接到捐獻執行人報告之后,一般應在電話中知悉捐獻者所有直系親屬均明確同意的意愿、捐獻者和執行人姓名、聯系方式、目前遺體所在地,告知家屬準備好捐獻者戶口本、捐獻者與其所有直系親屬身份證、捐獻者死亡證明。提醒家屬盡量將遺體低溫存放,不要在遺體所在房間內燃燒紙錢或香燭等。
第十四條  凡涉及器官、組織捐獻的,若在醫院病故捐獻者,應提醒捐獻執行人告知其主治醫生的聯系方式,以便聯系省專家,由專家和主治醫生共同評估志愿者器官可否捐獻。其他情況有省專家視情況而定。65歲以上捐獻者一般不達器官捐獻標準(眼角膜除外)。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所需并必備物品:工作證、橫幅、筆、紅印泥、透明膠。應準備的材料:榮譽證書、捐獻者生前所填寫的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親屬關系申明書、授權委托書、免責聲明書、江西省遺體捐獻證明、江西省遺體捐獻執行確認書、江西省遺體捐獻執行通知書(一式兩份)。其中,若遺體、器官均實現捐獻的,則后五種材料雙倍準備。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及時與所有直系親屬碰面交流,了解情況和具體需求、進行人文關懷,詢問是否愿意宣傳報道,依規簽署有關材料。捐獻者戶口頁、戶主頁、所有直系親屬身份證正反面應拍照存檔,并且以上工作過程也要拍照存檔。
第十七條  材料中所有直系親屬簽名的地方都需按手印,若有直系親屬已死亡的,則需出示死亡證明,特殊情況可以形成有效的聲明并由親屬簽字按印。文件簽署完后應按照與省專家溝通好的初步方案及時聯系接收單位,確定的接收時間應及時告知家屬,若家屬同意媒體報道的則同步聯系有關媒體。
第十八條  與家屬確認好捐獻意向后,聯系省紅會正式確認好遺體、器官的接受單位、接受時間。接受單位到達后應主持簡潔而莊重的告別儀式。懸掛橫幅,黑字白底,內容一般為:遺體捐獻者XXX同志遺體告別儀式。
儀式流程(主持人主持詞):我謹代表萍鄉市紅十字會,對遺體捐獻志愿者XXX同志及其家屬這種無私奉獻、人道大愛的崇高精神表示感謝和敬佩!并帶領大家向XXX同志告別!現在請大家默哀3分鐘。默哀結束,禮畢。
第十九條  告別儀式結束后接受單位把遺體接走,工作人員需把一份遺體、器官捐獻執行通知書交于接受單位。儀式中工作人員與在場人應始終保持肅穆莊重,著裝正式,不穿拖鞋、短褲、超短裙、背心、露肩低胸裝,不穿色彩艷麗的衣服,衣服拉鏈、扣子應扣好。其間家屬若有其他要求可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遺體器官被接受后,工作人員應莊重地把榮譽證書與遺體捐獻證明交給家屬,收好橫幅進行人道關懷后離開。根據約定,若遺體由接受單位處理,那么工作人員需告知其家屬祭掃時間、地點、經費安排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捐獻者的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所有家屬簽署的材料、捐獻者證件照片、家屬證件照片紙質版應及時寄往省紅十字會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存檔一份,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后期宣傳事宜。
第二十二條   每年春節期間,市紅十字會應對本年度遺體器官捐獻者家屬寄去慰問信表示祝福和關懷,對特別困難或有特殊情況的家屬進行力所能及的幫助。并適時組織志愿者參加紅十字知識和衛生急救知識培訓,組織參觀紀念園。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所稱近親屬范圍及順序如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遺體告別儀式主持詞參考模板

今天,我們懷著沉痛的心情,一起出席遺體捐獻志愿者××同志的告別儀式。出席告別儀式的有...................,
我是今天儀式主持人,××。告別儀式共有三項議程。首先,由我簡要介紹一下××同志的生平:××,性別,出生于××年××月,來自××,于××年××月××日×時,在××醫院因病醫治無效去世,終年××歲。為尊重他本人生前遺愿,去世后將自己的××捐給祖國醫學事業,我謹代表市紅十字會向××同志及其家人無私奉獻、人道大愛的崇高精神表示致敬和感謝,祝愿他一路走好
下面進行第二項,全體人員默哀1分鐘................。
禮畢。下面進行最后一項,敬獻小菊花,全體人員繞場做最后告別。謝謝大家

 

萍鄉市紅十字救護員培訓工作方案
(指導模板)

一、培訓學時:16個學時,集中授課不少于8個學時。
第一天:網絡自學。關注“萍鄉市紅十字會”微信訂閱號——人道參與——參與對心肺復蘇、應急救護、氣道異物梗阻、出血處理、骨折處理等知識點的學習。
第二天:集中授課。培訓主要內容:《紅十字運動的起源、常見急癥、意外傷害》、《創傷救護》、《心肺復蘇》。
二、地點:視情而定
三、培訓規模:一般控制在50人以內。配備主教師資1-3人,主教可1人承擔所有理論授課,也可由3人分別承擔;助教師資控制2人以內。
四、培訓標準
做到七統一:
1.統一課時;
2.統一課程;
3.統一課件;
4.統一費用;
5.統一流程;
6.統一師資;
7.統一班額。
五、培訓原則
1.體現公益志愿性;
2.立足當前,著眼長遠;
3.把握方向,統籌事業發展大局。
六、集中授課安排:
09:00-10:00 《紅十字運動、常見急癥與意外傷害處理 》
10:10-11:40 《心肺復蘇理論知識與實操技能》 
13:30-15:00 《創傷救護理論知識與實操技能》
15:10-17:30 《理論與實操考試》 
七、培訓課酬
1.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持證培訓:主教按照150—200元/課標準發放課酬;助教按照100—200元/人天發放課酬。一場培訓課酬控制在800元-1200元區間??h區紅會結合自身實際參考執行。
2.機關單位邀請受訓。主教、助教課酬額度適度提高。一般一場培訓不宜超過1500。
3.市場化培訓的課酬標準,經市縣紅十字會同意備案后按照公益志愿、雙方協商原則可適度放開,但每班次持證培訓課酬不超過2000元。
八、責任分工
1.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安排,負責提供培訓模具、制作并發放救護員證、收集整理培訓資料并裝訂成冊;
2.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負責招募師資、統計師資培訓情況,配合紅十字會準備培訓模具、學員簽到、收集整理培訓資料等;
3.機關單位邀請受訓的,須準備好培訓場地、筆記本電腦、投影儀、翻頁筆、飲用水等,負責安排午餐,負責提供參訓人員資料信息(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負責支付師資課酬。
九、紀律要求:
1.受訓學員須8:45之前到培訓場地簽到,嚴格遵守培訓紀律,配合填寫相關培訓表格;
2.受訓學員備好考試用筆以及兩張一寸證件照;
3.受訓學員須著便于活動的衣服,不穿拖鞋;女學員不穿低領衣服、不穿短裙、短褲;
4.考試合格,頒發紅十字救護員證。


                           萍鄉市紅十字會
                           2021年3月18日

 

 

 

萍鄉市紅十字會關于加強宣傳信息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上級紅十字會領導關于“紅會工作既要有做功,也要有唱功”的工作要求,充分調動本會機關干部職工參與宣傳信息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紅十字精神,講好紅十字故事,傳遞紅十字聲音,建設學習型紅會機關,培養學習型紅會干部,推動宣傳信息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發展,不斷開創新時代紅十字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全員參與。加強紅十字宣傳信息工作,既是紅十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順應紅十字事業蓬勃發展形勢的內在要求。提倡會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參與此項工作,尤其是駐會領導既要當指揮員又要當戰斗員,促進學中干、干中學,緩解會機關人員少、編制緊的矛盾。
(二)服務大局。宣傳信息工作要以服務服從全市紅十字事業發展大局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指導性、先進性、新聞性、時效性、可讀性。凡有宣傳需要和必要的全市紅十字工作,均應通過適當方式及時進行宣傳報道。
(三)適度激勵。參與宣傳信息工作的干部職工,要有愛崗敬業、克己奉公的奉獻精神,對表現出色的采取評先、工作補貼等辦法予以適度獎勵。
二、工作內容、范圍和流程
(一)本辦法所指的宣傳信息,主要指由本會機關干部職工親自撰寫、采寫的體現我市紅十字工作的調研報告、理論文章,反映工作動態的新聞、簡訊、消息、通訊、故事等相關文稿;
(二)本會綜合科負責全市紅十字宣傳信息工作,對分管領導負責。凡正式對外申請用稿、刊發的稿件,投稿或發布前一般須經分管領導審定;
(三)宣傳信息報道范圍和平臺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報刊等主流媒體、網站以及自身的微博、公眾號。
三、獎勵標準
(一)按照工作要求報送信息被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門相關刊物采用的,每篇獎勵20元;被市級媒體采用的,短篇幅(500字以內)每篇獎勵30元,較長篇幅(500字以上)每篇獎勵80元;被省級紙質媒體采用的,短篇幅(500字以內)每篇獎勵100元,較長篇幅(500字以上)每篇獎勵200元,非紙質媒體獎勵減半;被國家級、總會紙質媒體采用的,短篇幅(500字以內)每篇獎勵150元,較長篇幅(500字以上)每篇獎勵300元,非紙質媒體獎勵減半。調研分析類理論文章被市級主流新聞媒體和相關刊物采用的,每篇獎勵100元,被省級媒體采用的,每篇獎勵200元,被國家級、總會媒體采用的,每篇獎勵400元。
(二)自身微博年完成更新信息100條、公眾號推送50篇任務后,每條獎勵5元、每篇獎勵10元,年終結算。
(三)每篇(條、次)宣傳信息如被多方采用,按最高獎勵核算一次。
(四)獎勵一般歸署名者所有,如無署名者,歸起草者(編輯者)所有。聯合署名的由主筆人支配。
(五)宣傳報道信息采用情況由會綜合科進行統計,報分管領導確認后,每季度發放一次獎勵。獎勵資金從工作經費中列支,遇特殊情況經集體討論議決。
四、媒體界定
(一)國家級、總會媒體名單: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半月談、經濟日報、中國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中國紅十字報、《博愛》雜志等,及其相應的網站。
(二)省級媒體名單:江西日報、江南都市報、信息日報、江西手機報、江西電視臺、大江網等。
(三)市級媒體名單:萍鄉日報、萍鄉電視臺等。
五、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經2019年3月7日會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并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試行。

萍鄉市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管理協議

甲方:萍鄉市紅十字會
乙方:萍鄉人文公園發展有限公司

為切實做好人道事業,弘揚人道文化,確保萍鄉市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正常運轉,甲方從即日起,將所屬的位于萍鄉人文公園內的萍鄉市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長期(暫定期限即日起50年)委托乙方管理,現就具體事宜協議如下:
1.在甲方指導下,乙方負責承擔萍鄉市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內的保潔、綠化、防汛、安保、修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2.憑甲方有效憑據,并在甲方工作人員指導下,負責及時刻印捐獻者名字上碑,對捐獻者及時進行安置,配合舉行相關儀式和活動等。非甲方有效憑據安排,任何亡者不得安置入內;該紀念園僅限遺體(器官)捐獻者入內。
3.憑甲方有效憑據,乙方積極配合捐獻者家屬入園開展文明祭掃、緬懷活動,乙方不得無故拒絕或設置障礙;
4.根據甲方要求,乙方積極配合安排好重大紀念日的集體緬懷祭掃活動,但甲方一般應提前3日告知乙方;
5.長期日常管理過程中的費用,暫按50年一次性計入管理成本,乙方作為捐建價值捐贈給甲方,日常管理過程中甲方不再承擔費用;
6.雙方其他未盡事宜,及時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公證處簽字蓋章后生效,作為萍鄉市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捐建協議附件存檔。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處
 
 
                                        2019年4月

 

 

 

 

 

 

“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實施和管理方案
 
為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多渠道關愛我市城鄉困難、弱勢群體,助力共建共享和諧社會,李水、謝秋霞夫婦決定發起設立“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委托萍鄉市紅十字會執委會依法依規有序實施?,F就具體實施和管理擬定以下方案:
一、資金來源:“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注入資金來源于三大方面:1.發起者李水、謝秋霞夫婦捐贈款;2.社會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的定向捐贈款;3.市紅十字會特定募捐款。
二、救助原則:堅持人道關懷、救急為主;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傳遞溫暖、自強感恩;陽光運作、透明管理的原則。
三、救助范圍、對象和標準:本基金實施救助工作將根據資金籌措規模和發起方、捐贈方的捐贈意愿實施,遵循“救急不救窮、幫困不幫懶、助善不助惡、扶正不扶邪”的救助思路?;饘S糜诰哂衅监l戶籍或長期在萍鄉工作、生活(由工作單位或基層自治組織開具證明)的城鄉居民因:1.突發重大疾病或長期患??;2.遭遇重大變故;3.因教育陷入窘境;4.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且自身確實無能為力的較為困難家庭,實施特別關愛和人道救助工作。下列對象不列入救助范圍:1.正在吸毒、服刑等有違法犯罪現象的;2.屬于鬧訪、纏訪、重訪、上訪“專業戶”的;3.反黨反社會主義、不配合支持地方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的;4.基金管委會認為不適宜救助的其他對象。救助標準為人民幣600元,月均救助對象控制20人以內。特別情況須由管委會研究決定。對已救助的對象,年度內不重復救助。
四、核審組織:專門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基金管委會),負責救助對象資料收集、審核確定、施助管理和信息公開等日常工作,由發起方推薦1名同志擔任主任、市紅十字會推薦2位同志擔任成員(一位同志負責資料信息工作、一位同志負責善款撥付)。隨著工作發展,認同本基金初衷的其他較大額捐贈方,經管委會同意亦可以推薦相關人員擔任成員,共同管理救助工作。
五、救助流程:1.接受全市救助需求(含發起方、捐贈者、市紅十字會推薦)——2.資料收集(求助申請、賬戶信息、基層組織證明、有關事項承諾)——3.對象甄別、審核通過——4.發放救助金(分為轉賬、現金發放兩種形式)——5.建立檔案信息——6.定期信息發布與公開。
六、其他應共同聲明事項:1.基金設立時間暫定5年,五年后根據資金籌措、事業發展情況再行商定;2.所有救助推薦對象不能為推薦者利益關聯人或出現有悖于本基金設立初衷的行為和現象;3.為確保工作有序開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工作人員可以發生一定執行費(含交通差旅、誤餐、資料、通訊、宣傳等相關費用),每年執行費應控制在當年度救助金總額的10%以內;4.本基金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所有問題,基金管委會在萍鄉市紅十字會指導下,有權及時做出相應調整、完善,市紅十字會應充分尊重發起方捐贈意愿。

 

 

 

 

 

 

 

 

推  薦  書

市紅十字會“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管委會:
現鄭重向貴會推薦,        系本村村民,身份證號:               ,家庭人口   人,現實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行、無違法亂紀行為和不好反映,現因                               ,家庭確實較為困難,急需社會救助,懇請幫助。
                            
  年   月   日

 

 

 

 

 


鄭重聲明

市紅十字會“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管委會:
本人姓名       ,家住                  ,因                       ,造成生活困難,急需社會救助,懇請貴會和愛心捐贈方伸出援手,予以救助。本人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重要關系人電話:       ,常?。?nbsp;              ,村委會(社區)聯系人姓名電話:                 ,匯款賬號:      。
本人鄭重聲明:上述情況真實可靠,沒有隱瞞和不真實情況,否則本人甘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謹此聲明
    本人簽字:          或代表簽字(直系親屬):
                                   
   年   月   日

 

 


“李水夫婦特別關愛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工作職責

一、主任職責:
1.保持與基金發起人、市紅十字會的工作聯絡,進行良好溝通,根據工作實際和需要匯報、通報基金的使用情況,對發起人負責;
2.進行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審核批準擬救助名單或有關商議事項;
3.根據工作實際推薦符合條件的擬救助名單;
4.代表發起人提出基金發展、運作管理相關工作建議;
5.審核基金救助名單與救助金發放相關文件;
6.提出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人選并發放聘書。
二、成員兼項目專員職責:
1.根據基金章程負責受理、初核救助對象申請并及時按月提交擬救助名單、救助額度;
2.負責做好基金來電、來訪人員的咨詢、解答工作,并及時處理和匯報相關問題;
3.負責定期發布、公示救助名單、救助金發放等信息;
4.負責每月的基金救助材料(含必要的電子資料)整理歸檔,建立專門檔案資料庫備查,做到資料完整,信息全面,防止遺失。
三、成員兼出納職責:
1.代表市紅十字會參與救助名單、救助金發放等材料的審核,有疑問及時匯報相關領導;
2.及時對審核通過的擬救助對象發放救助金;
3.參與救助信息公示資料的審核工作,確保準確、無誤;
4.負責核準每月的基金收入與支出、余額等情況,確保無遺漏、無差錯。

 

 

 

 

 

 

 

 


關于加強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近些年來,在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和各隊帶頭人的熱心帶領、廣大志愿者的無私奉獻下,我市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快速發展,紅十字志愿服務專業化水平有效提升、社會影響力持續擴大、獨特性作用日益明顯,得到了社會群眾一致好評。為強化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努力推動志愿服務規范發展,提高志愿服務水平質量,經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研究并報市紅十字會領導同意,擬就加強我市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規范化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對象和范圍:歸口于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并接受市紅十字會業務指導管理的11支志愿服務隊伍(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隊伍),具體包括:市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省紅十字志愿捐獻者之友萍鄉分會、市紅十字心理救援隊、市紅十字陽光應急救護志愿服務隊、市紅十字藍天救援隊、市紅十字養老志愿服務隊、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市紅十字愛眼志愿服務隊、市紅十字會造血干細胞志愿服務隊、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市紅十字愛與陪伴老人呵護志愿服務隊。新組建的隊伍視情逐步納入。
二、規范具體內容和方向: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正面引導、穩步推進,突出特色、體現專長,激勵為主、差異服務”的原則和思路,逐步實現萍鄉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不斷規范化發展,規范的具體內容和方向目標有:
1.隊伍建設方面:以隊委會為主要模式的管理層工作機制規范化,做到人員力量比較穩定,分工比較科學明確,履職能夠各負其責,示范帶動作用較為明顯;日常管理中基本發揮了隊委會集體作用,有事會商量、要事必議決、議事有記錄;作為獨立法人的隊伍有固定辦公場所;各自有相應可執行、可操作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發展本隊志愿者和紅十字會員工作有一定成效,特別是注冊志愿者隊伍能穩步發展;對本隊黨員志愿者、志愿者、紅十字會員等基本情況底數清楚、掌握動態。
2.活動開展方面:各自建有較為規范的工作群,包括配備群管理員、抓好動態管理、規范互動分享;每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較為規范有序,包括及時發布招募公告、事項明晰、要求明確、全程服務,事后及時向中心報告;志愿服務活動開展常態化、富有成效;鼓勵有基礎的隊伍打造特色志愿服務品牌。
3.宣傳輿論方面:注重加強本隊和紅十字事業的宣傳工作,比較善于做好宣傳輿論工作,及時講好志愿服務故事;每年在市紅十字會公眾號、網站或更高媒體上轉發、刊用一定量的宣傳稿件;辦公場所中保有一定紅十字元素和隊伍工作動態掠影,增強宣傳影響力。
    4.著裝標識方面:開展活動時候做到統一著裝、統一管理;志愿者一般持證(志愿者證)服務,會員一般佩戴徽章參加活動,充分展現紅十字元素和風貌;對隊服和標有紅十字標識的車、物等管理規范到位。
5.工作配合方面:能及時認真完成市紅十字會和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市委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交辦的中心工作任務完成較為出色。
三、成果運用和激勵措施:為穩步推動紅十字志愿服務更加規范發展,確保紅十字志愿服務規范化建設取得實效,努力創造萍鄉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特色,擬對志愿服務規范化建設有明顯成效、工作取得明顯成績、各項任務完成較好、社會影響力較大的隊伍,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本著引導為主、激勵為輔原則,好中選優選取若干支隊伍給予1000——3000元不等的適當獎勵,獎勵資金可以自主用于隊里來年志愿服務中交通差旅、誤餐補貼、裝備添置、購買保險、資料購置等支出,也可以結余用于隊伍未來的志愿工作。獎勵資金從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解決,由市紅十字會負責籌措。
2.在每年本級或上級的優秀隊伍、組織和志愿者等各類評先評優表彰活動中作為重點推薦對象申報或擴大獎勵面。
3.在每次物資分配、困難志愿者和會員救助對象推薦、學習培訓機會、救助項目安排等方面予以適度傾斜或優先保障。
希望各志愿服務隊伍高度重視隊伍規范工作,樹立爭先創優思想,做到早謀劃、早布置,補短板、強弱項,力爭以更好更新的風貌展示隊伍、擴大影響、發揮作用。

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經2021年1月16日中心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法規和有關制度,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民辦非企業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本中心章程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財務管理,堅持在市紅十字會指導下,既嚴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堅持重大經費開支經理事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又兼顧工作實際,嚴守“量體裁衣、量入為出”底線,堅持便于工作開展和利于事業發展的總要求。嚴格執行審批制度,中心主任(理事長)負責對中心經費開支的審批。理事會成員有權對賬戶和經費運行情況進行咨詢了解、管理監督,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章  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包括:1.開辦資金;2.政府資助;3.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4.利息收入;5.社會捐贈和贊助;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支出范圍包括:用于萍鄉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和紅十字事業發展所需的場所修繕、必要的物資資料設備購置、相關人員的差旅補貼、誤餐補貼和學習培訓費用、人身意外保險、走訪慰問、報刊雜志征訂、工作接待、審計和年檢及財務工作必要支出以及其他必要開支等。
第五條 各項財務收支活動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并接受監督,及時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公開公示。各項支出認真組織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及時編制會計報表。各項開支均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名后,按規定程序審批報銷。
第六條  加強現金管理,嚴格控制現金交易,必須現金交易時須由經辦人專門做出說明、經中心主任同意。加強支票管理,出納、會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和監督。
第七條  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既要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又要維護中心的切身利益。
第八條  財務人員應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每年及時將各類會計賬、證、表等資料分類裝訂,立卷歸檔。每季度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并向市紅十字會和中心主任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章  財務開支審批
第九條  凡屬支出范圍的日?;局С?,必須按照報銷程序憑稅務局統一監制的正式發票,由財務人員按有關要求審核,經中心主任審批后報銷。
第十條  開支數額單筆500元(含)以內的,由賬務人員提出意見并向中心主任報告、審核同意后方可支付。重大事項列支由理事長會議商議決定。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兼記錄員)組成??紤]工作特殊性,議決支出事項時可以將工作群議決過程的情況截圖作為有效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試行,試行過程中需要修改完善地方授權理事長會議修改完善,并及時通報情況,必要時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中心章程辦理,或召開理事會研究決定。

 

 


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章程(修訂版)
(經2019年9月29日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理事會審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是在萍鄉市民政局注冊,在萍鄉市紅十字會指導下,由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以及關心和支持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愿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中心的宗旨是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
第四條 本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萍鄉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萍鄉市紅十字會。
第五條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江西省萍鄉市開發區武功山中大道52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為本單位法人代表。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注冊資金:30000 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建立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組織紅十字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工作;
(二)進行以現場應急救護、老年介護為主的各類有益身體健康的培訓教學活動;
(三)開展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宣傳活動;
(四)開展遺體器官捐獻宣傳和見證;
(五)宣傳心理健康知識、開展各項公益心理援助活動、進行婚姻危機干預、親子關系建立、手機網絡成癮、職場心理減壓、自殺危機干預、青少年防毒戒毒心理疏導等;
(六)開展現場應急救護及水上救援活動。
 ?。ㄆ撸┩瓿墒屑t十字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人數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為奇數。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各紅十字志愿服務隊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聘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的人選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章程(修訂稿)
(經2020年6月10日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隊員大會
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組織志愿者參加防災減災、應急救援工作,打造反應迅速、技術精湛、裝備完善、紀律嚴明的紅十字應急救援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志愿服務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規章,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救援隊名稱為: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由萍鄉市紅十字會批準成立,歸口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管理,接受萍鄉市中心志愿服務中心直接業務指導和管理的純公益性、人道主義志愿服務社會組織。
第三條  救援隊宗旨:堅持公益性、人道性、專業性和科普性,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積極開展人道主義應急救援志愿服務。
第四條  救援隊的理念:以安全的應急救援為核心;以系統的培訓保障行動,在行動中發現不足并完善培訓;讓更多的志愿者熟練運用各種救援裝備,掌握各項救援技能,學會更多救援及自救的方式方法;普及和推廣盡己所能、守望相助的救援理念。
第五條  救援隊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指導和協調縣區分隊的成立和開展救援隊的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救援隊的業務范圍:
(一)弘揚無私奉獻精神,營造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社會氛圍;
(二)開展應急救援與演練、山地搜救搜尋、救援救護知識普及培訓以及體現人道、博愛、奉獻紅十字精神的志愿服務工作;
(三)積極與國內外公益救援機構加強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必要的宣傳輿論,讓社會廣泛了解、支持、參與公益救援事業;
(五)開展其他相關公益性活動;
(六)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人員組成
第七條  人員組成:熱心并自愿參與救援工作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審核后可成為救援隊考察對象??疾鞂ο笞栽笀竺⑻顚懱峤弧镀监l紅十字應急救援隊入隊申請表》,通過相關各項考核后可以進階為學員、預備隊員、隊員。救援隊可以聘請非本隊隊員擔任本隊的專家、顧問、教練、參事協助開展隊伍建設等活動。
第八條 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隊員的提名標準及標識
(1)以學員身份通過隊內各項培訓課程,達到規定課時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培訓部負責人提名,隊委會表決,過半數成員審核通過;
(2)以后勤協助身份加入的人員,在救援隊內部管理事務中能力得到認可,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秘書長提名,隊委會表決,過半數成員審核通過;
(3)以特殊技能(如具有某方面救援專業技能)身份加入的人員,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正式隊員提名,隊委會表決,過半數成員審核通過;
(4)有突出貢獻的,包括資源引入、團隊引入以及在對隊伍發展和推廣有特殊貢獻的事件中起到決定作用的人員,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隊長提名,隊委會表決,過半數成員審核通過;
(5)上述審核通過的正式隊員,授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以及隊員證作為識別的標識;
(6)正式隊員必須提交《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隊員承諾書》以及《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隊員知情確認書》,并且有可維持生活的合法收入。
第九條 預備隊員的定義與標準:
(1)以學員身份參加培訓課程后,考核合格但未達規定課時,或者未能通過考核并且在培訓過程中無違反規定者,保留學員的資格,成為預備隊員;
(2)以后勤協助身份參與隊內具體事務能力得到認可,但服務時間未達到要求的人員,由秘書處提名,隊委會一致通過的,成為預備隊員;
(3)對救援隊發展和推廣有突出貢獻的,但未達到隊內服務時間要求的人員,由正式隊員提名,隊委會一致通過的,成為預備隊員;
(4)上述預備隊員,不授予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標識。除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案權和表決權之外,享有與正式隊員相同的榮譽與權益。
(5)預備隊員在通過隊內的考核和評估后,授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以及隊員證,成為正式隊員。
第十條 救援隊正式隊員誓詞:我志愿加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團結互助,挑戰自我,敬畏生命,服務社會,不計得失,幫扶他人,以堅定的信念,守望相助,傳遞愛心救援之火。
第十一條 隊員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含預備隊員);
(2)提案權和表決權(不含預備隊員);
(3)對救援隊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4)接受免費技術培訓的權利;
(5)享用救援隊統一提供的裝備和福利。
第十二條 隊員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救援隊各項規章制度;
(2)努力學習,自覺參加救援隊組織的培訓,掌握救援知識和技能;在自愿基礎上,力所能及地完成救援隊分配的各項任務;
(3)積極宣傳防災減災知識與自救互救知識;
(4)自覺維護救援隊的聲譽,愛護救援隊的公共財物;
(5)保守救援事件秘密,保護被救助者個人隱私。
第四章 救援隊組織架構
第十三條 組織架構
隊員大會為救援隊最高決策機構。隊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隊委會)是隊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務決策機構,實行全體隊委會委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扁平式管理模式。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隊內日常事務的管理、執行和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救援隊組織決策架構
(1)隊員大會:全體隊員(包括預備隊員)參加,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隊委會,由5名或7名正式隊員組成(總數為奇數),隊委會委員由隊員提名,隊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2年,可連任。隊委會內設秘書長一職,秘書長由隊委會委員提名,隊委會討論決定并任命。隊委會各委員的分工由秘書長提議,隊委會討論決定。隊委會會議,由秘書長召集或2名以上隊委會委員聯名召集,討論和決定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問題,并監督決議的執行情況。
(3)秘書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隊委會推舉一名隊委會委員臨時承擔秘書長職責。隊委會委員的退出機制:在隊員大會召開期間,由隊委本人或隊委會提出,交由隊員大會審議通過;在隊員大會閉會期間,由隊委本人或隊委會提出,交由管委會表決通過,并在隊內公告。
(4)隊委會委員出缺的補選機制:在隊員大會召開期間隊委出缺,由隊員大會補選新隊委人選;在隊員大會閉會期間隊委出缺,由隊委會提出候任人選,其他隊員也可以提名新隊委人選,由管委會表決通過并公告。
(5)管委會,其成員由正式隊員組成,隊委會討論決定并任命。管委會跟隨隊委會,每兩年換屆一次,管委會成員可連任。管委會會議由隊長或一名隊委召集,每季度召開1次。
(6)管委會審議隊員大會議程;審議重大隊務規劃和報告;審議預決算。管委會成員因故離職,由隊委會直接討論補充,并在隊內公告。
第十五條 救援隊執行架構
(1)救援隊設隊長一名,隊長由隊委會委員提名,隊委會討論決定并任命。隊長必須由1名隊委會委員擔任,任期2年,可連任。
(2)隊長負責執行隊委會決議和管委會決議,規劃和領導全隊日常工作,指揮各項救援行動,代表全隊出席對外交流活動。隊長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離任的,須由隊委會表決通過,報管委會批準同意。隊長因離開本區域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隊長職責時,由隊委會推舉一名隊委委員臨時承擔隊長職責。
(3)救援隊可設副隊長若干,協助隊長負責各項隊務的執行,領導和指揮各部門開展工作。副隊長的設置,由隊委會討論決定并任命。
(4)救援隊設立各部門工作組:行動部(前線行動救援及保障、拉練、通訊、搜索、急救、輕搶、);培訓部(普培、學培、社培、隊培及講師資源整合);外聯部(宣傳、公關、對外社培及保障接洽);財務部(會計、出納);秘書處(物資、檔案、車輛、后勤);專家顧問(專家、教練、參事、法務、審計)。
(5)各部門組別編制及任務分工由隊長提案,隊委會研究決定。各部門及工作組在隊委會領導下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隊委會和管委員決議制度
隊委會和管委會實行民主集中的決策制度,審議事項須過半數成員參與,并須參與審議的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形成決議及交付執行。
隊委會表決關系到隊伍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時,應當一致通過方可生效及執行。
第十七條  各部門工作組(項目)工作執行制度
(1)隊員大會為救援隊最高決策機構;
(2)隊員大會制訂和修改隊章;選舉和罷免隊委會委員;
(3)隊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隊委會負責召集;
(4)隊員大會選舉隊委會委員,應當先確定候任人選;
(5)隊委會及其委員每年應當在隊員大會上進行述職年;
(6)隊員有權對認為不稱職的隊委會提出不信任投票權;
(7)各部門工作組及各項目實行分工負責制,執行隊內事務及出隊行動時,以部門工作組或項目負責人為最高指揮員。
第五章 隊員大會制度
第十八條 隊員大會
(1)隊員大會為救援隊最高決策機構。隊員大會由全體隊員參加,正式隊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案權和表決權。
(2)隊員大會制訂和修改隊章;選舉和罷免隊委會委員;總結和審議隊委會及管委會的建設、管理、發展等重大事項。上述程序事項的表決須過半數隊員參與,并須參與隊員的過半數贊成方能審議通過。
(3)隊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隊委會負責召集。如有特殊情況或者重大事項需要臨時召開隊員大會時,須由隊委會或者管委會提議召集,或者由1/3以上隊員聯署召集。
(4)隊員大會選舉隊委會委員,應當先確定候任人選。由上一屆隊委會及管委會提名,或者10名以上隊員聯署,可確立新的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絕對數排名先后為原則確定當選順序。
(5)隊委會及其委員每年應當在隊員大會上進行述職年審,秘書長代表隊委會述職,隊長代表管委會及各職能部門述職,其他隊委委員對分管的工作進行述職。
(6)隊員有權對認為不稱職的隊委會提出不信任投票或者對認為不稱職的隊委會委員提出罷免案。10名以上隊員聯署,可以提出對隊委會的不信任投票或啟動對隊委會委員的罷免案。不信任或罷免案在隊員大會閉會期間提出,應當按照特殊情況的規定及時召集隊員大會進行表決;不信任或罷免案在隊員大會期間提出,應當進行投票表決。提出不信任或罷免案的同時應當提出新的隊委會委員人選,在大會上進行投票補選,其他隊員也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新的候選人。
(7)不信任或罷免案指向管委會及管委會成員或者執行機構具體負責人(包括隊長),適用上述投票程序規定。一旦罷免獲得通過,隊委會應當解除其職務,按照規定重新選舉或委任。
(8)隊員大會的召集應當提前一個月發出。隊員提案及提名新隊委人選應當在大會議程確定之前提出。
第十九條  隊委會職責
(1)負責制定并完善救援隊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督救援隊各項制度、工作的具體執行。
(2)選舉產生隊長,任命各部門、各項目的負責人,審議審核隊長、各部門、各項目工作。
(3)負責隊務決策,包括對外培訓、協作與合作,決定臨時重大事項,監督救援裝備和救援資金的管理、使用等。
(4)負責隊內投訴處理和糾紛仲裁。
(5)負責隊員入隊退隊事宜。
(6)負責救援隊的其它事務。
第二十條 隊員退隊制度
適用于主動自愿及因救援隊自身原因希望其退出的隊員。
退隊實施的主要理由為:對救援隊理念和宗旨已經不認同,且行為有明顯違背的;不服從救援隊管理,不遵守救援隊章程,并在警告后無效的;多次違反救援隊紀律并在警告后無效的;有多次漫罵、指責隊友等破壞性行為的;長期不參與救援隊活動的;以及其他由隊委會認可的退隊理由。
(1)主動退隊的隊員,應當先向隊委會提交書面的退隊申請,隊委會應當尊重其個人意愿,在隊內發出退隊公告。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的隊員,由隊委會予以直接除名。
(3)違反本隊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隊員,經秘書處查實后,按情節輕重,由隊委會決定予以取消正式隊員資格或除名。
(4)因其它原因需要取消正式隊員資格的,由隊委會表決通過。
(5)一年以上(含一年)無故不參加隊內各項任務和活動的隊員,轉為預備隊員并保留預備隊員資格一年;一年后仍然未達標的,取消預備隊員資格。
(6)隊內年審、隊內考核不合格者,轉為預備隊員并保留預備隊員資格一年;一年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預備隊員資格。
(7)預備隊員一年以內無正當理由不能轉正成為正式隊員的,取消預備隊員資格。
(8)對于因傷病或者其他原因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隊內任務和活動,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隊委會批準,可以暫不參加隊內任務和活動,保留隊籍。
對于主動或被動原因退出的隊員,在退隊前,應當歸還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隊服及相關標識,以及移交其他由該隊員使用或保管的救援隊相關物品及工作。
第六章 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救援隊自主開展各項救援行動,并積極參與、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完成相關的救援任務。
第二十二條 救援隊的救援行動非法律義務,救援隊有權拒絕錯誤、非專業、超出救助能力的指令。隊員自覺自愿參加各項救援行動。
第二十三條  救援隊的救援行動存在風險,包括意外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工作受誤等,并且可能得不到合理的賠償,救援隊協助隊員申請見義勇為獎。
第二十四條  救援隊隊員實施救援行動前,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應當向被救助人的配偶或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說明將采取的救援措施和可能產生的后果,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救援隊應當加強救援理論研究,擬訂和完善救援方案,充實救援裝備器材,組織基礎訓練和救援演練,做到早有預備,提高快速反應和精準施救能力。
第二十六條  救援隊隊員接到救援隊相關業務或涉及隊內事項資訊時,應當提交給負責相關事宜的隊委;由隊委安排相關人員與始發人(最早接收信息人)進行初步評估,共同跟進,了解詳情,形成相關建議、方案及項目評估意見,并及時提交隊委會討論決議。
第七章 經費物資籌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救援隊主要通過捐贈,其他個人和團體自愿捐助等渠道籌集經費物資。
第二十八條  經費物資使用范圍:承擔公益救援任務、購買救援裝備器材、支付隊伍培訓費用、承擔必要的辦公行政開支、印制宣傳資料等等。
第二十九條  經費物資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收支情況建賬立冊,定期向隊委會及全體隊員公布,并接受隊員大會審議。日常使用申報隊委會審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救援隊隊名為: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隊旗為:紅色底,中間白色中文“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援隊”。
隊徽為:盾牌狀,藍色底,互助標志,中文“紅十字應急救援隊”作為最底端。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已經隊委會過半數委員及管委會過半數成員表決同意,并提交隊員大會最終審議通過,于2020年6月5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隊委會過半數委員表決同意,并提交隊員大會最終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隊委會負責解釋。

省紅十字志愿捐獻者之友萍鄉分會(萍鄉市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章程
(已于2021年11月19日隊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我市遺體器官捐獻志愿服務工作,促進社會風尚美麗,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志愿服務條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志愿服務對簡稱萍鄉市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
第二條 “生命之花”服務堅持公益性、人道性、專業性和科普性,完全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主義和遺體捐獻(捐獻遺體包括捐獻遺體的全部和遺體的器官、組織,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及其相關活動的行為,傳播文明風尚,構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  在“生命之花”服務組織登記注冊,參加志愿服務活動,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或者協助紅十字會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遺體捐獻及其相關服務工作的中國公民和海外人士,可以稱為“捐友”。
不足18歲的青少年參加“生命之花”志愿服務,應征得監護人同意。
第四條  “生命之花”志愿服務組織是由市紅十字會領導和管理,接受省紅十字志愿捐獻者之友指導和幫助,由志愿者組成從事遺體捐獻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下設安源區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湘東區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蘆溪縣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上栗縣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和蓮花縣紅十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等5個分隊(以下簡稱:縣區分隊),縣區分隊接受本級紅十字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生命之花”志愿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常務副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秘書長一名,組成隊務會,負責隊伍發展規劃、宣傳推廣、工作計劃、統籌實施、內部管理等。隊務會成員由隊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代表會議一般由隊務會人選、不少于隊員總數20%的普通代表組成),其中隊長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提名,其他成員由隊長充分民主醞釀后提出建議名單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同意并備案后選舉表決。隊務會實行任期制,一任期三年,到期及時籌備改選。隊務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時候可由隊長或常務副隊長提議臨時召開,主要研究本隊隊務和工作開展事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條 招募。組織招募志愿者,應當明確招募對象和任務,公布志愿服務項目和志愿者的條件、數量和服務內容等,并對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作必要告知和說明。招募通知可通過媒體、網絡和其他有效方式發布。
第七條 登記注冊。
個人申請加入“生命之花”志愿者,應填寫《紅十字志愿捐獻者登記表》(附件三),對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并備案,經隊委會批準后,配發紅十字服裝和紅十字胸牌,即成為“捐友”。志愿者的統計工作,由隊委會負責。
第八條 “捐友”的權利。
(一)獲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生命之花”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生命之花”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生命之花”志愿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捐友”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志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和遺體捐獻及相關服務,不計報酬;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生命之花”志愿服務活動;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自覺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護在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志愿者標識,妥善保管志愿者證;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十條 “捐友”的注銷。凡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志愿者,將注銷其志愿者資格,并報隊委會備案。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二)未履行志愿服務義務,利用志愿者的身份從事營利或非法活動;
(三)向所在地“生命之花”組織申請自愿退出。
第十一條 “捐友”的日常管理。
(一)“捐友”在參加志愿服務時,要統一配發紅十字志愿服務卡和服飾,并隨身攜帶“捐友”證;在提供服務后,由“生命之花”服務組織在紅十字志愿者證上登記志愿服務內容、時間等并蓋章,服務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以此作為紅十字志愿者星級評定的依據。
(二)“生命之花”服務組織應建立志愿者的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務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登記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生命之花”服務組織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志愿者進行宣誓。
“捐友”誓詞:我宣誓,我志愿成為一名中國紅十字志愿捐獻者,自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堅持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盡己所能,不計報酬,為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做好遺體捐獻及相關服務工作。
(四)隊務會應當主動邀請志愿者骨干,參與紅十字會重大活動的研究和決策,充分發揮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積極探索“捐友”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五)“生命之花”服務組織、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志愿服務隊提供服務。
(六)“生命之花”服務組織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身體條件相適應,與志愿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未經協商,不得安排志愿者從事超出志愿服務活動范圍的工作。
(七)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由他人給“捐友”造成傷害和損失,或“捐友”給他人造成傷害和損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章 培訓與獎勵
第十二條 “捐友”培訓。“捐友”培訓分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骨干培訓?;A培訓由隊務會負責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骨干培訓由市紅十字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根據志愿者服務時間和貢獻,設立一星至五星級志愿者獎勵和終生志愿者獎勵。志愿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人員為終生志愿者,將獲得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頒發的紅十字勛章。一星志愿者標準:100-299小時;二星志愿者標準:300-599小時;三星志愿者標準:600-999小時;四星志愿者標準:1000-1499小時;五星志愿者標準:1500小時小時以上。對在志愿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四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隊務會提出申請,告知需要志愿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隊務會應當對志愿服務申請進行審查,及時予以答復,并提供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給予說明。
第十五條 “生命之花”服務組織要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訓和物質、安全保障,在活動組織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積極探索和建立在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險機制。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  本隊經費來源
(1)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接收捐贈款項可納入市紅十字會捐款賬戶,??顚S?;
(2)申請政府的經費支持;
(3)紅十字會項目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  經費使用原則
(1)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或事業發展,不得在隊員中分配;
(2)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接受志愿者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本隊隊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今后全權委托隊務會解釋解讀、修改完善、執行落實。
 

 

 

 

 


萍鄉市紅十字會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服務隊(中國紅十字會捐獻造血干細胞志愿服務總隊萍鄉市分隊)章程
(經2019年9月17日造干捐獻志愿者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萍鄉市紅十字會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是在萍鄉市紅十字會及其志愿服務中心指導下,由萍鄉市成功實現造血干細胞捐獻的志愿者和相關愛心人士共同發起,旨在動員更多人道力量和資源關注、參與、奉獻造血干細胞捐獻事業的志愿服務組織。隸屬于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志愿者由部分成功捐獻者和參加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萍鄉分庫成員以及關心、支持造血干細胞捐獻事業的愛心人士共同組成。
第二條  本隊的服務宗旨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人道精神,傳播人道文化,關愛生命、服務他人、奉獻社會、快樂志愿。
第三條  本隊的工作目標和原則是:
1.廣泛宣傳捐獻造血干細胞的意義和價值,動員更多的志愿者和社會力量參與、奉獻造血干細胞捐獻事業;
2.倡導紅十字人道救助精神、推動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萍鄉分庫建設工作的開展,為捐獻造血干細胞志愿者服務;
3.積極參加與造血干細胞捐獻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深入社會,提高捐獻事業參與度、認同度,不斷提高本隊服務水平、實效和地位影響,嚴格規范,努力打造一支樣板紅十字志愿服務隊;
4.堅持的原則主要是:依法依規、量力而行、志愿公益、緊扣主題。

第二章:組織和志愿活動形式
第四條  凡認同《中國紅十字會法》并自覺遵守關于捐獻造血干細胞工作的有關法規條例,認同且遵守本章程的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志愿者、熱心于造血干細胞捐獻事業的志愿者均可通過申請批準加入。
第五條  本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根據工作需要配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隊部架構隊務會,研究決定本隊發展、工作事務、活動策劃及宣傳等事項。設隊旗、隊徽、隊牌、隊裝,并妥善管理。掛牌地點根據工作實際而定。本隊同時掛“中國紅十字會捐獻造血干細胞志愿服務總隊萍鄉市分隊”牌子,接受總隊和省分隊工作指導幫助。
第六條  隊務會成員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提名,經隊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本隊成立以后的隊員代表由隊務會根據工作實際協商產生。
第七條  志愿服務的主要形式:
1.定期開展宣傳活動,發動更多的志愿者參與到造血干細胞志愿捐獻事業中來;
2.對具備捐獻條件的志愿者,依法合理一對一地進行宣傳輔導志愿服務,盡可能使志愿者認識、知曉捐獻工作;
3.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生動靈活的志愿服務活動,增強隊伍凝聚力和團隊意識;
4.根據工作需要,配合待捐志愿者及其家屬,做好捐獻全程的跟蹤服務,給予關懷幫助;
5.有組織有計劃走訪慰問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志愿者,給予回訪關愛;
6.做好本隊的隊伍發展、活動策劃、宣傳輿論、規范管理等事務。
第三章:志愿者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本隊志愿者的權利有:
1.對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萍鄉分庫建設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2.對本隊工作發展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建議權;
3.有參加本隊組織的各項學習、培訓、活動的權利;
4.享有隊務會成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5.根據隊規參與評先評優的權利;
6.志愿服務活動中依規使用隊服、紅十字標志的權利;
7.按程序報備退出本隊的權利。 
第九條  本隊志愿者的義務有:
1.自覺嚴格遵守執行本隊的章程和決議;
2.服從安排,積極支持、協助隊部的各項工作和活動順利開展;
3.為本組織隊伍的壯大作出努力,號召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志愿服務隊伍中來;
4.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以志愿名義做有償性服務或其他違法及有損本隊聲譽形象的事情;
5.努力提高本隊的社會影響力,讓更多的社會人士了解、支持、幫助隊伍發展;
6.遵規守紀,堅決與損害隊伍聲譽形象的人和事做斗爭,自覺維護隊伍合法權益。
第四章   附則
本章程經隊務會研究同意并報萍鄉市紅十字會志愿服務中心核準后生效。執行中如有需要可提請隊務會修改完善,努力適應和服務于造血干細胞捐獻事業。最終解釋權屬于萍鄉市紅十字會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服務隊隊務會。

 

萍鄉市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章程
(修訂稿)
(經2020年5月28日市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隊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并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參與、推動無償獻血事業,促進獻血獻髓志愿事業的健康發展,有效地發揮志愿者參與獻血獻髓宣傳、招募和志愿服務的身份優勢,進一步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志愿服務條例》、《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隊名稱為:萍鄉市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由萍鄉市紅十字會批準成立,歸口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管理,接受萍鄉市中心血站直接業務指導和管理的純公益性、人道主義志愿服務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隊宗旨:堅持公益性、人道性、專業性和科普性,努力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開展人道主義社會服務,推動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事業,傳播精神文明,構建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本隊由累計2次(含)以上獻血者、造血干細胞志愿捐獻者和熱心獻血獻髓事業的各界愛心人士自愿加入組成。下設城區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湘東區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蘆溪縣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上栗縣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和蓮花縣紅十字無償獻血志愿服務隊等5個分隊。(以下簡稱:服務隊)。
第五條 本隊遵循紅十字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以推動獻血獻髓事業,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踐行和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突出公益、志愿、無償原則,積極、主動、自愿地開展無償獻血宣傳、招募和志愿服務活動。
第六條 本隊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允許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志愿服務工作,指導和協調各縣區服務隊的工作,各縣區服務隊應服從并配合本隊獨立完成本縣區的無償獻血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隊和服務隊的業務范圍:
(一)弘揚無私奉獻精神,營造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社會氛圍;
(二)宣傳無償獻血知識及相關政策,招募自愿無償獻血志愿者,為無償獻血志愿者提供工作服務;
(三)宣傳捐獻造血干細胞知識,招募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志愿者;
(四)配合、參與應急無償獻血活動;
(五)加強隊伍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監督工作;
(六)開展必要的宣傳輿論,讓社會廣泛了解、支持、參與無償獻血獻髓事業;
(七)開展其他相關公益性活動;
(八)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入隊條件:
(一) 有高度的責任心與榮譽感,關心本隊發展前景和社會公益事業;
(二) 思想政治素質良好,具有奉獻精神和團隊意識,熱心志愿服務工作;
(三) 累計2次(含)以上獻血者、捐獻造血干細胞及熱心獻血獻髓事業的各界愛心人士;(如身體或年齡原因不能獻血的需每年參加志愿服務8次以上,或對本隊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愛心人士)
(四)身體健康,年齡18-65周歲,具有完全法人行為及相應民事能力者,不具有完全法人行為者需在監護人的陪同下參加活動;
(五)遵守紅十字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熱愛獻血獻髓事業;
(六)自覺遵守紅十字事業相關法規政策和本章程,有能力和條件參與獻血獻髓宣傳、招募及志愿服務等人道主義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隊員入隊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隊申請后,可成為臨時隊員;
(二)經不少于3個月的工作考察,符合入隊條件的臨時隊員,經隊委會批準即成為正式隊員,進行入檔、造冊和動態管理,享受相關權利。
第十條 隊員享有的權利:
(一)依法依章程享有對本隊隊委會成員和有關管理人員的舉薦權、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二)本隊組織開展的各項志愿服務活動、培訓、學習、交流以及隊務管理時,有序享有知情權、參與權;
    (三)根據隊規群規要求,志愿服務時有穿用隊服、佩戴有關標志的權利;
(四)有權對本隊、隊委會或個別隊員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意見和工作建議;
(五)根據工作表現,參與評先評優活動;
(六)享有按程序退出本隊的自由;
(七)自愿申請前提下,優先發展成為紅十字會會員的權利。
    第十一條  隊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每一個隊員均應遵守本章程,執行本隊的各種管理辦法、規范、制度和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隊組織或倡議的各項公益活動和志愿服務,確保完成承諾的志愿時限和工作任務;
    (三)積極宣傳本隊的宗旨,自覺維護本隊及志愿者的形象及聲譽,以實際行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獻髓事業發展并貢獻力量;
   (四)認真學習與無償獻血及造血干細胞捐獻相關的法律規章和科普知識,增強服務水平、服務技巧,不斷提高志愿服務能力和專業水平;
   (五)率先定期獻血和報名獻血基礎上,積極傳播獻血和獻造血干細胞救人無損己身、真正關愛他人奉獻社會的理念和營造“我健康、我獻血、我快樂”氛圍,努力將安全優質的血液奉獻給亟待輸血延續生命的傷病患者,動員更多的健康適齡公民參加無償獻血和造血干細胞留樣;
   (六)志愿服務時不得推介與無償獻血和造血干細胞無關的業務或不科學的理念,禁止通過志愿服務謀取私利,反對志愿服務時附帶任何商業行為;
   (七)不詢問、不打探服務對象隱私,涉及到服務對象隱私必須予以保密和保護;
   (八)在參加志愿服務或集體活動時必須穿統一的志愿服裝或按要求著裝,佩戴統一制作的志愿服務卡或星級志愿服務卡,服從領導、聽從指揮、顧全大局、注意個人及團隊形象、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二條  隊員如離隊,應寫書面離隊申請由其本人遞交或請他人轉交到本隊。本隊接到離隊申請后,應組織有關隊部人員研究,并于收到書面申請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有關離隊手續及備案。在受理申請期間,原則上不再安排申請人進行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本隊每年對注冊隊員進行年檢,未按要求履行職責者視為自動退隊,隊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經隊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本隊由萍鄉市紅十字會命名及授旗,直接對萍鄉市紅十字會負責,歸口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管理,并接受市中心血站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隊委會設隊長一名,名譽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各縣(區)服務隊隊長各一名,辦公地點設在市中心血站。
第十五條  本隊內設服務隊辦公室、宣傳策劃部、招募培訓部和外聯后勤部等職能部門,各部門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溝通、協調志愿者、各縣區分隊與血站及各采血點之間的工作合作,組織發展,接待來訪及檔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宣傳策劃部:負責開展無償獻血獻髓工作的知識宣傳;積極組織策劃各類大型宣傳活動;及時對各類重大活動和無償獻血獻髓的好人好事進行及時的宣傳報道; 宣傳獻血有利健康,是利國、利民、利己的公益性事業;
(三)招募培訓部: 招募有意愿的獻血獻髓的愛心人士加入到無償獻血隊伍中并成為固定獻血者;負責隊內所有志愿者的各級各類培訓,包括志愿者章程、服務指南和規范、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科普知識等培訓;
(四)外聯后勤部: 利用各種機會,以現身說法的方式積極傳播獻血獻髓公益事業,廣泛動員符合獻血獻髓者加入到獻血獻髓和捐獻機采成分血志愿者行列,協助做好獻血獻髓再動員和采集的準備及陪護工作。發現和登記管理特殊血型人員,建立信息庫,并適時回訪,更新記錄,保證信息有效。在急需特殊血型血源時,及時宣傳和發動特殊血型人員積極參與獻血活動。
第十六條 檔案管理。注冊志愿者檔案包括編號、登記表、服務時長、服務內容等,由服務隊辦公室填寫制成電子版,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服務記錄。注冊志愿者每次服務后填寫記錄并簽名,活動負責人檢查填寫內容,不定期對填寫表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隊員資格。注冊志愿者,要按時參加活動,每年志愿工時未滿20小時或每年參加志愿活動未滿四次,其隊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九條  本隊隊委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市紅十字會和市中心血站共同提名后通過隊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報萍鄉市紅十字會備案。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條  本隊經費來源
(1)本隊日常工作經費由市中心血站負責;
(2)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接收捐贈款項可納入市紅十字會捐款賬戶,??顚S?;
(3)申請政府的經費支持;
(4)紅十字會項目經費支持。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原則
(1)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或事業發展,不得在隊員中分配;
(2)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接受志愿者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章  表彰 獎勵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星級晉升。根據《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愿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一星級”,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愿者;
  (二)“二星級”,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愿者;
  (三)“三星級”,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愿者;
  (四)“四星級”,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愿者;
  (五)“五星級”,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愿者;
(六)“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愿服務時間超過10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愿者。
(無償獻血志愿服務時間是指在血站站內、獻血車、獻血屋、獻血點或大型獻血宣傳活動中的志愿服務時間。)
第二十三條  對在志愿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申報各級各類先進志愿者、榮譽隊員及無償獻血促進獎等榮譽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 獻血獎勵。本隊根據全國、省、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要求對志愿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隊隊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本隊隊委會解釋解讀、修改完善、執行落實。

 

萍鄉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章程
(于2020年5月11日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第一次隊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事業和人道事業規范發展,保障志愿者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紅十字志愿者在應急救護、健康養老、人道救助和文化傳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志愿服務條例》《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江西省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隊名稱為“萍鄉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歸屬于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重大問題接受萍鄉市紅十字會執委會的指導、管理、監督。
第三條   團隊宗旨: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原則,努力普及紅十字知識、群眾健康知識,積極培訓紅十字應急救護員、養老護理員,提高應急救護和養老護理知識社會知曉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四條  團隊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由省、市、縣紅十字會核準資質、認同本章程的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養老師資自發組建、自愿加入的公益性志愿者團體,突出公益性、實踐性、專業性和科普性。
第五條   團隊目標:秉承“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在協助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完成培訓、教學、考核、科普、救援任務的同時,拓寬服務領域,豐富活動內容,創新活動形式,注重服務實效,達到傳播急救知識,關愛生命健康的服務目標。通過加強科學管理,整合社會資源,構建長效管理機制,使本隊逐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特色化,通過全體志愿者共同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和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團隊的業務范圍:
(1)以應急救護、養老服務培訓為中心工作,宣傳健康與醫療救護常識,最大程度提高我市應急救護培訓率;
(2)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生動靈活的教學培訓、業務交流、技能演練、現場救護等活動,提高師資隊伍能力;
(3)在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各種“健康行”活動,如:健康教育講座、咨詢、急救演練等;
(4)規范招募團隊新成員,不斷為新成員提供培訓與教育機會,提高志愿者綜合素質與服務能力。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萍鄉市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常務副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秘書長一名,組成隊務會,負責師資志愿服務隊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統籌實施、內部管理等。隊務會成員由隊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代表會議一般由隊務會人選、不少于隊員總數20%的普通代表組成),其中隊長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提名,其他成員由隊長充分民主醞釀后提出建議名單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同意并備案后選舉表決。隊務會實行任期制,一任期三年,到期及時籌備改選。隊務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時候可由隊長或常務副隊長提議臨時召開,主要研究本隊隊務和工作開展事宜。
第八條  團隊成員條件
    凡承認并執行本組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隊成員:
    (1)擁有紅十字會頒發的救護師資、養老師資證,具有人道主義和志愿服務精神的醫務人員、教師及其他有志于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事業的非專業人員均可申請;
    (2)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學習力;
(3)有志愿能力和條件,能保證參與志愿服務和團隊活動的時間不少于總時長的50%。 
第九條  加入團隊程序
(1)本人或團體推薦提交加入本隊申請書;
(2)隊負責人會議進行審核批準后,申請者正式填寫申請表加入;
(3)加入后,接受為期6個月的考核,期間按要求完成任務、并達到規定出勤率后,由負責人審核通過,成為正式隊員。服務期間特別優秀者可提前轉為正式隊員。
第十條  團隊紀律
(1)團隊成員應積極參加團隊的活動,在開展各項活動中志愿者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社會公德。每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間累積不少于20小時,達不到要求者應及時作出書面說明,作出說明后依然沒有改觀的自動退出師資志愿服務隊伍;
(2)本團隊的活動均為無償行為,任何人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財物和饋贈;
(3)團隊成員進行公益活動時,應秉承無私奉獻的精神,不得借機推銷產品或進行有償服務;
(4)團隊成員如需以團隊志愿者身份進行單獨公益活動時,應書面報告團隊并征得同意方可實施;
    (5)努力學習業務,積極參與實踐,不斷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品質;
(6)參加志愿服務時要按規定使用紅十字志愿者標識(包括紅十字志愿者證、吊牌、服裝、會徽、旗幟),維護標識的嚴肅性。
第十一條  團隊成員權利
(1)對本團隊工作的知情、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以及隊人事事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自愿加入和退出本團隊的自由;
    (3)及時獲得本隊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4)獲得志愿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必需保障;
(5)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相關培訓和繼續教育;
(6)參與本隊評先評優的資格;
(7)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團隊成員義務
(1)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自愿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通過適當形式批準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注冊成為紅十字志愿者;
    (2)遵循服務隊宗旨,參加志愿活動時,以量力而行、保護自身健康及安全為原則;
    (3)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傳播志愿服務理念,自覺維護本隊和志愿者良好形象;
    (4)不斷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服務能力;
    (5)注重保護志愿服務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信息安全,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紅十字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
第四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  本隊經費來源
(1)本隊財務狀況單設會計科目在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單獨核算,定期公開公示,年終向隊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隊員不另收取會費,新加入隊員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可安排相應的輔助教學任務,考核期間授課的燃油、交通、餐費補貼,提留30%作為公益培訓基金進入本隊賬戶,用于發展壯大紅十字師資志愿服務事業;
(2)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3)按照供需雙方協商,通過應急救護培訓依法依規收取的非公益性培訓收費;
(4)申請政府的經費支持;
(5)紅十字會項目經費支持;
(6)利息收入;
(7)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四條  經費使用原則
(1)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或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2)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接受志愿者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培訓與獎勵
第十五條  紅十字志愿者培訓           
(1)基礎培訓:不定期培訓人文知識、溝通技巧等,擴展志愿者知識面;
(2)專業培訓:包括專業理論、專業技能培訓;
(3)骨干培訓:包括管理水平、專業理論和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本隊隊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今后全權委托隊務會解釋解讀、修改完善、執行落實。

 

 

 

 

 

 

萍鄉市南丁格爾志愿服務隊章程
(于2021年5月6日市南丁格爾志愿服務隊隊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隊全稱是萍鄉市南丁格爾志愿服務隊(以下簡稱志愿服務隊)。
第二條 本志愿服務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突出公益性、實踐性、專業性和科普性。
第三條 本志愿服務隊的宗旨是遵循中國紅十字運動的七項原則,發揚紅十字精神和南丁格爾精神,開展志愿護理服務和健康宣教等社會公益活動,倡導社區鄰里互助,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第四條 本志愿服務隊歸屬于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重大問題接受萍鄉市紅十字會執委會的指導、管理、監督。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到市民政局登記注冊。同時,本志愿服務隊接受中國南丁格爾志愿服務總隊的業務指導,負責組織發展,建立全市南丁格爾志愿服務支隊并指導開展工作。

第二章 服務范圍
第五條 本隊的志愿服務范圍:
(1)宣傳動員服務。將紅十字宣傳工作貫穿于各項志愿服務活動,廣泛公園社會民眾參與紅十字事業,大力弘揚紅十字精神,講好紅十字故事,傳播好紅十字聲音。
(2)健康養老服務。為高齡空巢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移動、康復、心理安撫、能力評估、建立健康檔案等服務。為轄區俊明提供健康知識普及教育,提升健康素養,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宣揚健康第一責任人理念。
(3)應急培訓服務。為轄區居民普及應急救護、防災減災、逃生避險知識技能,培育“人人學急救,急救為人人”理念,提高群眾應急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4)捐獻咨詢服務。在轄區內普及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器官捐獻、無償獻血相關知識,解答居民相關疑問,喚起公民捐獻意識,鼓勵公眾捐獻行為。
(5)心理救援服務。為轄區高齡獨居老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感交流、不良情緒干預等服務。為轄區居民提供針對性的個體心理咨詢服務和團體心理輔導。
(6)人道救助服務。為轄區內有需求的老年人和殘障人員提供人道救助,以及為有需求的紅十字會員、志愿者和捐獻者提供急難救助和慰勉獎勵等。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六條 本志愿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常務副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秘書長一名,組成隊務會,負責志愿服務隊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統籌實施、內部管理等。隊務會成員由隊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代表會議一般由隊務會人選、不少于隊員總數20%的普通代表組成),其中隊長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提名,其他成員由隊長充分民主醞釀后提出建議名單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同意并備案后選舉表決。隊務會實行任期制,一任期三年,到期及時籌備改選。隊務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時候可由隊長或常務副隊長提議臨時召開,主要研究本隊隊務和工作開展事宜。
第七條 申請成為志愿者的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服從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熱愛紅十字事業,遵循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崇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貢獻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資源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
(3)身體健康,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4)有愛心和責任心,孝親敬老意識強,自愿且有時間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
(5)以醫護人員和紅十字養老服務、應急救護師資為骨干志愿者,具有心理、康復、中醫、社工、健康管理等專業特長者優先考慮。
(6)具備一定的文化素養和與志愿服務內容相關的專業特長,其他有志于紅十字志愿服務事業的非專業人員均可申請;
第八條 申請程序:
(一)團體志愿者申請成立支隊程序:
(1)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和所在地紅十字會認可;
(2)向志愿服務隊提交申請;
(3)經志愿服務隊隊務會審核通過;
(4)召開成立大會,并接受授旗。
(二)個人志愿者申請程序:
(1)向志愿服務隊提交入隊申請書;
(2)經志愿服務隊審核批準,并頒發志愿者證書;
(3)個人信息進入總隊或所在地分隊的管理系統。
第九條 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志愿服務隊和紅十字會組織的培訓和交流;
(3)參加志愿護理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4)對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5)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相關培訓和繼續教育;
(6)參與本隊評先評優的資格;
(7)有加入和退出志愿服務隊的自由。
第十條 志愿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自愿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通過適當形式批準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注冊成為紅十字志愿者;
    (2)遵循服務隊宗旨,參加志愿活動時,以量力而行、保護自身健康及安全為原則;
    (3)宣傳紅十字精神和南丁格爾精神以及本隊的宗旨,維護志愿者及本隊的形象和聲譽;
(4)認真學習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技能;
(5)注重保護志愿服務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信息安全,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紅十字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
第十一條 紀律要求
(1)志愿者應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在開展各項活動中志愿者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社會公德。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達不到要求者應及時作出書面說明,作出說明后依然沒有改觀的自動退出志愿服務隊;
(2)本志愿服務隊的活動均為無償行為,任何人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財物和饋贈;
(3)志愿者進行公益活動時,應秉承無私奉獻的精神,不得借機推銷產品或進行有償服務;
(4)團隊成員如需以團隊志愿者身份進行單獨公益活動時,應書面報告團隊并征得同意方可實施;
    (5)參加志愿服務時要按規定使用紅十字志愿者標識(包括紅十字志愿者證、吊牌、服裝、會徽、旗幟),維護標識的嚴肅性。

第四章 財產管理與使用
第十二條 本隊經費來源
(1)本隊財務狀況單設會計科目在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單獨核算,定期公開公示,年終向隊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2)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3)申請政府的經費支持;
(5)紅十字會項目經費支持;
(6)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經費使用原則
(1)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或事業發展;
(2)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接受志愿者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培訓與獎勵
第十四條 培訓激勵
(1)基礎培訓:不定期培訓人文知識、溝通技巧等,擴展志愿者知識面;
(2)專業培訓:包括專業理論、專業技能培訓;
(3)骨干培訓:包括管理水平、專業理論和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表彰獎勵
表現優秀的,可推選為優秀志愿者以及參與“南丁格爾獎章”“四個100”“江西好人”“贛鄱慈善獎”“道德模范”“博愛大使”等國際級和省級榮譽的評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隊務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21 年 5  月   6 日隊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今后全權委托隊務會解釋解讀、修改完善、執行落實。

 

 

萍鄉市紅十字愛與陪伴老人呵護志愿
服務隊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名稱為萍鄉市愛與陪伴老人呵護中心(對外加掛萍鄉市紅十字愛與陪伴老人呵護志愿服務隊)。
第二條 本單位性質為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結合實際和優勢,免費培養專業志愿者,志愿服務社會老人,實現尊重生命、關愛生命、呵護生命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萍鄉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為萍鄉市紅十字會。
第五條 本單位住所地在萍鄉市經濟開發區華美立家家居建材廣場39棟4樓。
第六條 本章程中各項條款凡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劉美華(又名劉瓊)。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總計叁萬元;出資者:劉美華2萬元;劉艷2000元;姚艷紅2000元; 胡慶2000元;蔡華 2000元;彭麗芳2000元。
第九條 本單位業務范圍:老人精神慰藉、安寧療護、孝道文化及養老志愿服務學習與研究。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6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推薦(包括出資者)、志愿者代表(由全體志愿者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總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總干事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3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對理事長和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志愿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權利有:
1.享有愛與陪伴的五星文化、八大技術、志愿者呵護日活動的權利。
2.享有根據自己意愿和時間等條件自主選擇參加活動的權利。
3.享有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并對志愿服務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參加志愿者評比表彰并要求得到公平、公正對待的權利 。
5.享有獲得志愿者服務證明的權利。
6.享有申請退出志愿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志愿者義務有: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組織方制定的相關規定;
2.遵守志愿服務活動的相關規定,服從愛與陪伴公益組織的調配;
3.參加組織方統一安排的選拔、培訓等相關活動的義務;
4.協助愛與陪伴老人公益組織舉辦大型活動的義務;
5.服從志愿服務期間所在團隊的管理;
6.有簽訂志愿者安全責任書的義務(對志愿者安全責任書無異議的情況下);
7.不得向服務老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8.申請退出志愿服務時,應盡提前告知的義務,即根據相關約定或規定,提前告知利益相關方(愛與陪伴老人呵護中心)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六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分別接受稅務、民政、紅十字會依法實施的稅務、財務、業務監督。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前及時呈報方案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才施行。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0年5月31日理事會(籌)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萍鄉市紅十字愛眼志愿服務隊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萍鄉市紅十字愛眼志愿服務隊是在萍鄉市紅十字會及其志愿服務中心指導下,由關注、關愛眼健康事業的紅十字志愿者共同發起,旨在動員更多人道力量和資源關注、參與、奉獻眼健康事業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由萍鄉市關注眼健康事業具有一定眼健康專業知識的愛心人士組成,有志于眼健康事業并有能力有條件從事眼健康志愿服務的紅十字志愿者也可以申請加入。
第二條  萍鄉市紅十字愛眼志愿服務隊的服務宗旨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人道精神,傳播人道文化,關愛眼健康、服務他人、奉獻社會、快樂志愿。
第三條  志愿服務隊的工作目標和原則是:
1、廣泛宣傳眼部近視低齡化防控、防盲治盲、保健護理等眼健康事業的重要意義和基礎知識,動員更多的志愿者和人道力量參與、奉獻眼健康事業;
2、倡導并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推動萍鄉眼健康為主的衛生關懷志愿服務事業有序開展,為全市人民眼健康事業傳遞紅十字溫暖;
3、積極參加與眼健康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深入社會,提高人民群眾對于眼健康事業的參與度、認同度,不斷提高本志愿服務組織的服務水平、實效和地位影響,努力打造一支樣板紅十字志愿服務隊;
4、堅持的原則主要是:依法依規原則、量力而行原則、志愿公益原則、突出主題原則。

第二章:組織和志愿活動形式
第四條  凡認同《中國紅十字會法》,認同且遵守本章程,具備一定的眼健康專業知識和志愿條件能力,熱心于眼健康事業的志愿者均可通過申請批準加入。
第五條  本志愿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隊務會,研究決定本隊發展、工作事務、活動策劃及宣傳等事項。
第六條  隊務會成員由市紅十字會志愿服務中心提名,經隊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第七條  志愿服務的主要形式:
1、定期開展眼健康事業的宣傳推介活動,發動更多的志愿者參與眼健康事業;
2、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志愿服務活動,圍繞眼健康事業,盡可能給較貧困地區、較邊遠山區、較落后地區送明亮、送健康、送知識、送溫暖,增強隊伍凝聚力和團隊性;
3、發揮專業優勢,有組織有重點地關注中小學生的近視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近視低齡化態勢;
4、有組織有計劃走訪慰問貧困家庭中的眼疾群體,盡力給予人道關懷救助,傳遞紅十字溫暖。
5、每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對隊員進行登記備案制,及時錄入網絡管理。
第三章:志愿者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志愿者的權利有:
1、對萍鄉眼健康事業為主的衛生關懷工作提出合理化工作意見建議的權利;
2、對本隊的志愿服務發展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建議權;
3、有參加本隊組織的各項學習、培訓、活動的權利;
4、享有隊務會成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5、根據隊規參與評先評優的權利;
6、根據要求志愿服務活動中使用隊服、紅十字標志的權利;
7、按程序報備退出本隊的權利。 
第九條  志愿者的義務有:
1、自覺嚴格遵守執行本隊的章程和決議;
2、服從安排,積極支持、協助隊務的各項工作和活動順利開展;
3、為本組織隊伍的壯大作出努力,號召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志愿服務隊伍中來;
4、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以志愿者名義做有償性服務或其他違法及有損本隊聲譽形象的事情;
5、努力提高隊伍社會影響力,讓更多的社會人士了解、支持、幫助隊伍發展;
6、遵規守紀,堅決與損害隊伍聲譽形象的人和事做斗爭,自覺維護隊伍合法權益。
第四章   附則
本章程經隊務會研究同意并報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核準后生效。解釋權屬于萍鄉市紅十字愛眼志愿服務隊隊務會。
萍鄉市紅十字陽光應急救護志愿服務隊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萍鄉市紅十字應急救護志愿服務事業和人道事業規范發展,保障志愿者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紅十字志愿者在救護知識普及培訓、防溺水安全教育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志愿服務條例》《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江西省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實施意見》《江西省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隊名稱為“萍鄉市紅十字陽光應急救護志愿服務隊”,歸屬于萍鄉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重大問題接受萍鄉市紅十字會執委會的指導、管理、監督。
第三條   努力普及紅十字知識、應急救護知識,積極開展搜救尋人專項救援,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應該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團隊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市紅十字會核準資質、認同本章程的紅十字志愿者自發組建、自愿加入的公益性志愿者團體,突出公益性、實踐性、專業性和科普性。
第五條   團隊目標:秉承“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在協助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完成紅十字文化宣傳、救護知識普及的同時,拓寬服務領域,豐富活動內容,創新活動形式,注重服務實效,達到傳播急救知識,關愛生命健康的服務目標。通過加強科學管理,整合社會資源,構建長效管理機制,使本隊逐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特色化,通過全體志愿者共同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和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團隊的業務范圍:
(1)以開展應急救護進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培訓等為中心工作,宣傳健康與應急救護常識,最大程度提高我市應急救護培訓率;
(2)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生動靈活的教學培訓、業務交流、技能演練、現場救護等活動,提高志愿者隊伍能力;
(3)積極參與災害救援、搜救尋人等社會公益救援行動。
(4)規范招募團隊新成員,不斷為新成員提供培訓與教育機會,提高志愿者綜合素質與服務能力。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萍鄉市紅十字陽光應急救護志愿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秘書長一名,組成隊務會,負責救護志愿服務隊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統籌實施、內部管理等。隊務會成員由隊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代表會議一般由隊務會人選、不少于隊員總數20%的普通代表組成),其中隊長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提名,其他成員由隊長充分民主醞釀后提出建議名單報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中心同意并備案后選舉表決。隊務會實行任期制,一任期三年,到期及時籌備改選。隊務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時候可由隊長或常務副隊長提議臨時召開,主要研究本隊隊務和工作開展事宜。
第八條  申請成為志愿者的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服從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熱愛紅十字事業,遵循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崇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貢獻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資源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
(3)身體健康,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4)以紅十字應急救護師資、紅十字救護員為骨干志愿者,熟練掌握急救知識、擅長急救知識宣講的優先考慮。    第九條  加入團隊程序
    (1)本人或團體推薦提交加入本隊申請書;
(2)隊負責人會議進行審核批準后,申請者正式填寫申請表加入;
(3)加入后,接受為期6個月的考核,期間按要求完成任務、并達到規定出勤率后,由負責人審核通過,成為正式隊員。服務期間特別優秀者可提前轉為正式隊員。
第十條  團隊紀律
(1)團隊成員應積極參加團隊的活動,在開展各項活動中志愿者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社會公德。每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間累積不少于20小時,達不到要求者應及時作出書面說明,作出說明后依然沒有改觀的自動退出救護志愿服務隊伍;
(2)本團隊的活動均為無償行為,任何人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財物和饋贈;
(3)團隊成員進行公益活動時,應秉承無私奉獻的精神,不得借機推銷產品或進行有償服務;
(4)團隊成員如需以團隊志愿者身份進行單獨公益活動時,應書面報告團隊并征得同意方可實施;
    (5)努力學習業務,積極參與實踐,不斷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品質;
(6)參加志愿服務時要按規定使用紅十字志愿者標識(包括紅十字志愿者證、吊牌、服裝、會徽、旗幟),維護標識的嚴肅性。
第十一條  團隊成員權利
(1)對本團隊工作的知情、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以及隊人事事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自愿加入和退出本團隊的自由;
    (3)及時獲得本隊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4)獲得志愿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必需保障;
(5)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相關培訓和繼續教育;
(6)參與本隊評先評優的資格;
(7)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團隊成員義務
(1)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自愿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通過適當形式批準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注冊成為紅十字志愿者;
    (2)遵循服務隊宗旨,參加志愿活動時,以量力而行、保護自身健康及安全為原則;
    (3)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傳播志愿服務理念,自覺維護本隊和志愿者良好形象;
    (4)不斷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服務能力;
    (5)注重保護志愿服務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信息安全,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紅十字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
第四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  本隊經費來源
(1)申請政府的經費支持;
(2)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3)按照供需雙方協商,通過應急救護培訓依法依規收取的非公益性培訓收費;
(4)申請政府的經費支持;
(5)紅十字會項目經費支持;
(6)其他合法的收入。
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應當??顚S?,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志愿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五條  紅十字志愿者注冊后志愿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300小時、600小時、1000小時和1500小時的,按照《江西省紅十字志愿者星級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可以依次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紅十字志愿者。
第十六條  紅十字志愿者培訓           
(1)基礎培訓:不定期培訓人文知識、溝通技巧等,擴展志愿者知識面;
(2)專業培訓:包括專業理論、專業技能培訓;
(3)骨干培訓:包括管理水平、專業理論和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對表現突出的志愿者,市紅十字會積極推薦參與省、市優秀志愿者、“博愛大使”“四個一百”“道德模范”等評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隊務會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9日隊員大會表決通過,本占城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全權委托隊務會解釋解讀、修改完善、執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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