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經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紅十字會依法治會辦啟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系列解讀專題,對法規部分重點條款進行深入解讀,便于全省各級紅十字會學習領會和宣傳貫徹。
第二十七條 紅十字會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以備查驗。
捐贈票據是紅十字會依法接受捐贈財產時,向提供捐贈的組織和個人開具由財政統一印制的憑證。它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本條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向捐贈人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這既是紅十字會的職責,也是捐贈人的權利。對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情況,紅十字會要做好相關記錄,記錄應包括告知或通知的相關內容。
一是做好捐贈票據領購、保管和監督。各級紅十字會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建立票據管理制度,設置管理臺賬,安排專人負責票據領購、登記、保管核銷工作。
二是捐贈票據適用范圍要求,以下幾種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五)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三是“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以備查驗。”對于匿名或者自愿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情況,各級紅十字會財務部門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在“捐贈人”一欄注明“愛心人士”,做好留存備查并附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