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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系列解讀之二十五

發布時間:2023-06-06     5923次瀏覽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經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紅十字會依法治會辦啟動《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系列解讀專題,對法規部分重點條款進行深入解讀,便于全省各級紅十字會學習領會和宣傳貫徹。

 

第二十八條 紅十字會不得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捐贈人無法聯系的,紅十字會可以提出使用計劃,提交監事會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實施,有關財產的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對于沒有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可以由紅十字會依法根據紅十字事業和社會救助需要使用,并及時向捐贈人反饋使用情況。
使用捐贈財產開展的人道公益項目,一般應當由紅十字會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紅十字會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解讀

本條是關于捐贈財產使用和運作人道公益項目的規定。

一、關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
捐贈人將財產捐贈給紅十字會后,紅十字會對接受或者募集的捐贈財產享有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紅十字會享有的是有限制的所有權,必須按照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和程序使用。捐贈財產用途應符合紅十字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符合的捐贈財產紅十字會應不予接收,捐贈財產用途可以在募捐方案中規定,也可以通過捐贈協議約定,還可以在捐贈時直接在公證書、捐贈函中約定。如果變更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
對于沒有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紅十字會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統籌安排使用,其使用情況應向捐贈人及時反饋。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嚴格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合法的用途、期限和方式使用。對捐贈財產使用要把握幾點:(一)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如果確實需要變更募款用途的,則應當取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同時報民政部門再次備案。如果無法聯系到捐贈人的,可由民政部門代表捐贈人和公眾予以監督。(二)按照捐贈協議或捐贈人在公證書、捐贈函所明確的用途使用。如果確需變更約定的財產用途時,必須與捐贈人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三)按照紅十字事業和社會救助需要使用。這是對非定向、無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應當結合紅十字事業和社會救助需要使用,使用之后,要向捐贈人反饋捐贈使用情況;如無法聯系到捐贈人,則通過向社會公布的方式予以反饋。(四)不得將紅十字會及其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捐贈受益人。這里所說的紅十字會管理人員,主要指參與慈善項目的選擇和決策,或者負責具體項目實施的人。利害關系人,主要指紅十字會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紅十字會的主要捐贈方、正在與紅十字會發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與紅十字會管理人員存在重大利益關聯或者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個人和組織。
二、關于本條第三款

使用捐贈財產開展的人道公益項目,一般應由紅十字會組織實施;特殊情況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機構負責具體執行。這里有三點要把握:1.委托實施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2.受委托的必須是社會機構,而不是某個個人,且該社會機構必須具有合法資質,比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3.受委托的社會機構,應當按照前述第一、第二項規定的要求組織實施好相關公益項目。

來源:《江西省紅十字會條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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